原告:田某,公民身份號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教師,住依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貴時(系田某丈夫),公民身份號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務員,住依安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卜奎大街94號。組織機構代碼70261XXXX。
負責人:李志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勁松,黑龍江廣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依安縣道路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依安縣依安鎮(zhèn)明安路10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李勇生,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曲某某,公民身份號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依安縣,現(xiàn)住依安縣。
原告田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保公司齊市分公司)、依安縣道路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依安縣運輸公司)、曲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不服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依民初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jīng)審理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黑02民終866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5)依民初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并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貴時,被告中保公司齊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勁松,被告曲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依安縣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生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中保公司齊市分公司在強險及商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因交通肇事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33394.40元,被告依安縣運輸公司及曲某某對賠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25日10時許,原告乘坐被告依安縣運輸公司的營運車輛行駛至新解公路中心鎮(zhèn)萬昌苯板廠門前下車時,該車輛在原告尚未完全下車以及車門沒有關閉前啟動,致使原告摔傷,該事故經(jīng)依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被告依安縣運輸公司的車輛駕駛員張國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在依安縣人民醫(yī)院及齊齊哈爾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經(jīng)依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原告被評定為九級傷殘。關于賠償一事,與被告方協(xié)商未果,因該車輛實際車主為曲某某,并且在被告中保公司齊市分公司投保強險及商業(yè)險,所以提出上述訴訟請求。原告的損失為233394.40元。
訴訟過程中,原告補充陳述事實:原告在上車之后,乘務員問原告去哪,原告說去依安縣里,乘務員說到縣里滿員了,短途可以,但是到縣里的話不能拉原告了,讓原告下車,原告就要下車,還沒完全下去呢,右腳剛著地,左腳在車的踏板上,這時車就開了,然后就把原告拖倒了,原告當時腿就不能動了,之后原告到依安縣人民醫(yī)院及轉(zhuǎn)院到齊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后又回到依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請求數(shù)額:1.醫(yī)療費46174.38元,救護車費2650元,復查55元,計48879.38元;2.護理費37284.84元,其中護理人高秋杰120元X234天即28080元,護理人康哲緒113.64元X81天即9204.84元;3.伙食補助費100元X81天,計8100元;4.營養(yǎng)費40元X122天,計4880元;5.交通費136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7.鑒定費4570元;8.殘疾賠償金22069元/年X5,計110345元;8.二次手術費8000元;9.傷殘輔助器具費(坐便器)2699元。以上合計231118.22元。
被告曲某某辨稱,2014年12月25日10時左右,乘務員給被告打電話,說一個老太太被車碰了,腿不能動彈了,被告說那趕緊送醫(yī)院看看,到醫(yī)院拍片后,腿骨折了,其家屬就陪著去齊市治療了。給原告共墊付了84570元。原告當時上車的時候被告沒在場,下車就被拖倒了,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該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三者責任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此事經(jīng)協(xié)商未果后原告訴至法院。關于原告的合理請求,應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的各項費用,因該車已經(jīng)投保了交強險、三者責任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所以被告認為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其爭議焦點:1.原告是否屬于被告車輛投保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賠償對象,2.原告的合理請求數(shù)額是多少及責任承擔。針對爭議焦點,原、被告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雙方對證據(jù)進行了充分的質(zhì)證和說明,本院進行了認證。本案中,因司機張國生駕駛機動車時,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致使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田某受傷,依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國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張國生對原告所受損傷應承擔侵權責任;因被告曲某某系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張國生系被告曲某某雇傭的司機,所以張國生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由被告曲某某承擔,被告曲某某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車輛(×××)系被告曲某某承包經(jīng)營被告依安縣運輸公司的營運車輛,雖然是自主經(jīng)營,但是被告依安縣運輸公司對被告曲某某的營運行為負有監(jiān)督、管理的義務,其未盡到監(jiān)督、管理義務,致使原告受傷,應對被告曲某某在賠償?shù)姆秶鷥?nèi)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被告曲某某承包經(jīng)營的×××號營運車輛在被告中保公司齊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以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肇事時在保險期間內(nèi)。此事故是原告從車上(車輛處于停止狀態(tài))下車,右腳已著地,左腳還留在車門處的踏板上時,駕駛員起動車輛將原告帶倒而受傷,車的踏板高出地面,原告的右腳已著地,其身體重心已落在了右腳上,只是左腳還留在車的踏板上,從原告身體所處狀態(tài)來看,身體已在車外(車門外),左腳還留在車的踏板上時,駕駛員起動車輛將原告帶倒,原告應屬肇事車輛車外人員,應屬交強險責任賠償對象,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另該車輛承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對于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賠償不足部分,可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20萬元)內(nèi)賠償。因原告所受損失的各項賠償數(shù)額(總計132643.22元)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所以可由被告中保公司齊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全部賠償。被告曲某某及依安縣運輸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另,被告曲某某已賠償給原告84750元,所以被告中保公司齊市分公司可賠償原告扣除84750元的余額即48073.22元,由被告中保公司齊市分公司給付被告曲某某84750元。被告中保公司齊市分公司口頭請求對原告的傷殘進行司法鑒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內(nèi)提出書面申請,視為其放棄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賠償原告田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后續(xù)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用共計48073.2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被告曲某某84570元;
三、駁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40元,由原告田某負擔2087元,被告曲某某、依安縣道路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953元,與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寶 人民陪審員 馮占祿 人民陪審員 苑春友
書記員: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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