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四維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區(qū)天山大街副289號。
法定代表人李玄克,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方芳,河北意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永興大廈公寓寫字樓第11層。
法定代表人趙志國,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立民,河北驥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劉某某。
原告石某某四維印刷有限公司與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廣告有限公司、第三人劉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廣告有限公司認為劉某某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申請追加劉某某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經公告向第三人劉某某送達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某某四維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芳、曹立春、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廣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立民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承德市一片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甲方)與(石某某思維印刷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印刷協(xié)議書》一份,《印刷協(xié)議書》甲方(蓋章)處同時有承德市一片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的蓋章和劉某某的簽字。此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定期印刷《一片天》廣告;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印費按月累計,甲乙雙方每月匯總、核對一次,無誤后,雙方簽字認可剩余款項并回執(zhí)對方;本協(xié)議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18日止,在2012年2月18日前甲方結清全部印費。2013年7月經過對賬,劉某某簽字確認欠付原告石某某思維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費用62930.00元,并注明此款項應于2013年12月底前結清,9月30日前結付50%。承德市一片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甲方)與劉某某(乙方)簽訂一片天廣告公司分支機構《一片天廣告DM》承包合同,約定:乙方自愿申請承包設立《一片天廣告DM》分支公司。經甲乙雙方商定,甲方為該個人獨資企業(yè)分支機構的單獨投資人進行工商注冊,乙方僅作為甲方派駐該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期內負責人承包管理該分支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承包期為一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止。該分支機構財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乙方及該分支機構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乙方及該分支機構自行承擔經營風險其對外所簽合同均與甲方無關,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合同期限為3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
另查明,第三人劉某某原為承德市一片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的員工。
本院認為,因《印刷協(xié)議書》甲方(蓋章)處同時有承德市一片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的蓋章和劉某某的簽字,乙方(蓋章)處有石某某思維印刷有限公司的蓋章,被告在庭審中并未對《印刷協(xié)議書》上蓋有承德市一片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的印章的真假提出異議。因此,雖然劉某某沒有承德市一片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的書面授權書即沒有代理權,但上述劉某某代表承德市一片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行使簽訂協(xié)議書的行為已足以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劉某某有權代表被告行使合同事項的代理權。故《印刷協(xié)議書》的簽訂雙方應為石某某思維印刷有限公司與承德市一片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此《印刷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協(xié)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如約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交付所需印品的義務,被告卻沒有按約定給付貨款。對于被告所欠的貨款,劉某某于2013年7月16日在與原告出具的對賬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因此劉某某在對賬單上簽字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故對原告請求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給付其印刷費629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辯稱其和劉某某存在一片天廣告公司分支機構《一片天廣告DM》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劉某某應該自行承擔經營風險其對外所簽訂合同均與被告無關的辯解意見,因為此承包合同只是雙方之間的內部協(xié)議與原告無關,不具有對外效力,被告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知道此內部承包協(xié)議,故對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就與劉某某之間存在內部承包合同另案向劉某某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廣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石某某四維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費629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3.00元,由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廣告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一月人民陪審員尤建華人民陪審員楊桂琴
書記員:袁 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