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王春和(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
程文生
蘇金海
王某某
原告磁縣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磁縣汽車站。
法定代表人魏剛,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程文生,男,農民,住磁縣。
被告蘇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邯鄲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邯鄲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磁縣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與被告蘇金海、王某某為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原告磁縣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磁縣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磁縣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75元,由原告磁縣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磁縣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磁縣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75元,由原告磁縣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陳宏峰
審判員:王志芳
審判員:林冬
書記員:崔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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