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金枝
倪鋒(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
陳一文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
賀萍(四川天與律師事務所)
鄭建華
原告祁金枝。
委托代理人倪鋒,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陳一文。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賀萍,四川天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第三人鄭建華。
原告祁金枝與被告陳一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鄭建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林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賈品杰,人民陪審員李吉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1月4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祁金枝及委托代理人倪鋒,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賀萍,被告陳一文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鄭建華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在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陳一文駕駛機動車致使原告祁金枝受傷致殘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的合法經濟損失應獲得相應賠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人,其應依據(jù)該保險險種理賠限額內支付理賠金,原告超出保險范圍外的合法經濟損失,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過錯由被告陳一文承擔。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要求第三人鄭建華在“交強險”無責任范圍內承擔原告經濟損失。第三人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雖然沒有按照規(guī)定購買“交強險”,但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是被告陳一文駕駛肇事車輛,將第三人鄭建華停在公路邊的摩托車撞倒后,又向前撞倒了原告祁金枝,第三人鄭建華的摩托車沒有與原告祁金枝接觸,沒有給原告祁金枝造成傷害,第三人鄭建華實際也是本案受害人,原告祁金枝受傷與第三人鄭建華無關聯(lián)性,故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要求第三人鄭建華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原告經濟損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本案中,原告主要的醫(yī)療費86623.87元有合法票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90天×100/天=9000元,計算結果存在錯誤,雖然護理日有司法鑒定書予以佐證,但該鑒定書并未明確注明原告祁金枝出院后仍需護理,且護理標準也無證據(jù)證實,故本院僅應認定原告住院期間58天為護理時間,護理費標準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標準計算(28729元/年÷365天×58天=4656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58天+180天)×90元/天=21420元,其計算誤工天數(shù)過長,本院依法按其誤工時間算至定殘前一天為96天,計算為96天×90元/天=8640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按90天×50元/天=4500元,其計算營養(yǎng)天數(shù)和營養(yǎng)費標準均過高,本院依法調整為58天×15元=870元,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5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損失2200元,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500元,原告主張的后期治療費3000元有司法鑒定書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24852元/年×20年×20%=9940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傷致殘理應獲得精神撫慰金,但主張按8000元計算過高,本院依本地生活水平及原告?zhèn)麣埑潭日{整為5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為215097.87元。其中①.醫(yī)療費86623.87元,②.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900元,③.護理費4656元,④.誤工費8640元,⑤.營養(yǎng)費870元,⑥.鑒定費2500元,⑦.交通費1500元,⑧.殘疾賠償金99408元,⑨.后期治療費3000元,⑩.精神撫慰金5000元。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祁金枝各項經濟損失212597.87元,抵扣已支付醫(yī)療費7萬元,還應支付原告祁金枝經濟損失142597.87元。
二、被告陳一文賠償原告祁金枝鑒定費損失2500元。
三、原告祁金枝獲得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理賠款后返還被告陳一文墊付醫(yī)療費1萬元。
四、第三人鄭建華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祁金枝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判決確定的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款至團風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項賬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團風縣支行營業(yè)室,賬號:635101040003831。
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被告陳一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750元,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逾期不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陳一文駕駛機動車致使原告祁金枝受傷致殘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的合法經濟損失應獲得相應賠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人,其應依據(jù)該保險險種理賠限額內支付理賠金,原告超出保險范圍外的合法經濟損失,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過錯由被告陳一文承擔。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要求第三人鄭建華在“交強險”無責任范圍內承擔原告經濟損失。第三人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雖然沒有按照規(guī)定購買“交強險”,但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是被告陳一文駕駛肇事車輛,將第三人鄭建華停在公路邊的摩托車撞倒后,又向前撞倒了原告祁金枝,第三人鄭建華的摩托車沒有與原告祁金枝接觸,沒有給原告祁金枝造成傷害,第三人鄭建華實際也是本案受害人,原告祁金枝受傷與第三人鄭建華無關聯(lián)性,故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要求第三人鄭建華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原告經濟損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本案中,原告主要的醫(yī)療費86623.87元有合法票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90天×100/天=9000元,計算結果存在錯誤,雖然護理日有司法鑒定書予以佐證,但該鑒定書并未明確注明原告祁金枝出院后仍需護理,且護理標準也無證據(jù)證實,故本院僅應認定原告住院期間58天為護理時間,護理費標準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標準計算(28729元/年÷365天×58天=4656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58天+180天)×90元/天=21420元,其計算誤工天數(shù)過長,本院依法按其誤工時間算至定殘前一天為96天,計算為96天×90元/天=8640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按90天×50元/天=4500元,其計算營養(yǎng)天數(shù)和營養(yǎng)費標準均過高,本院依法調整為58天×15元=870元,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5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損失2200元,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500元,原告主張的后期治療費3000元有司法鑒定書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24852元/年×20年×20%=9940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傷致殘理應獲得精神撫慰金,但主張按8000元計算過高,本院依本地生活水平及原告?zhèn)麣埑潭日{整為5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為215097.87元。其中①.醫(yī)療費86623.87元,②.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900元,③.護理費4656元,④.誤工費8640元,⑤.營養(yǎng)費870元,⑥.鑒定費2500元,⑦.交通費1500元,⑧.殘疾賠償金99408元,⑨.后期治療費3000元,⑩.精神撫慰金5000元。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祁金枝各項經濟損失212597.87元,抵扣已支付醫(yī)療費7萬元,還應支付原告祁金枝經濟損失142597.87元。
二、被告陳一文賠償原告祁金枝鑒定費損失2500元。
三、原告祁金枝獲得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理賠款后返還被告陳一文墊付醫(yī)療費1萬元。
四、第三人鄭建華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祁金枝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判決確定的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款至團風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項賬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團風縣支行營業(yè)室,賬號:635101040003831。
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被告陳一文負擔。
審判長:林利
審判員:賈品杰
審判員:李吉
書記員:孫鶴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