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
委托代理人呂學軍,河北厚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
被告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
原告秦某某與被告龔某某、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呂學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龔某某、艾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龔某某、艾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龔某某向原告秦某某借款448000元,其中12萬元匯入艾某某銀行卡內,2016年1月14日,龔某某為原告書立欠條一張,約定于2016年4月14日前歸還。2016年3月8日龔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此款于2016年6月8日前歸還。
另查明,被告龔某某現(xiàn)處于失聯(lián)狀態(tài)。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龔某某向原告借款,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償還,原告出示的借條能夠證實雙方借貸關系的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原告出示的銀行匯款憑證能夠證實第一筆借款中的12萬元匯入被告艾某某的銀行帳戶,二被告對舉債具有合意,故對第一筆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2016年3月8日被告龔某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原告沒有證據(jù)證實該筆借款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或經(jīng)營,也不能證實雙方對此筆債務具有舉債合意,故不能認定為二被告共同債務,應當由被告龔某某個人償還。被告龔某某對原告的兩筆借款在原告起訴時雖均未到期,但被告龔某某處于失聯(lián)狀態(tài)、下落不明,致原告對被告的還款能力產(chǎn)生不安心理,故原告有權主張未到期的債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二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其所享有的抗辯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龔某某、艾某某共同償還原告秦某某借款448000元,二被告負連帶責任。
二、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龔某某償還原告秦某某借款100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0元,由被告龔某某負擔1500元,艾某某負擔6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素梅 代理審判員 夏朝華 人民陪審員 劉家華
書記員: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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