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某某。
原告穆某某(系穆某某之女)。
原告穆某某(系穆某某之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玉心,河北正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穆某某。
原告穆某某、穆某某、穆某某訴被告穆某某征占土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水務(wù)局因修建水利工程,在四合永鎮(zhèn)雷字村一組征占部分土地,水務(wù)局給付雷字村一組的占地補償費為每畝80000.00元,第一期是每畝68000.00元,第二期是每畝12000.00元。被告穆某某在任
雷字村一組組長期間,將一組兩期占地補償款分別領(lǐng)回后,按著水務(wù)局征占的土地面積,且在該地塊中有土地的人員,將征地補償款發(fā)放到各戶。三原告及呂桂英向被告主張的第二期征地補償款每人937.50元,已被穆某某的兒子穆榮臣支取。至于穆某某是否將水務(wù)局征占土地處的土地分給穆榮臣,本案無法查清。目前被告手中已無原告主張的占地補償款37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在本案中,是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原告的起訴應(yīng)當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穆某某、穆某某、穆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0元,全額退給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高楊 審判員 邵杰 審判員 崔超
書記員:肖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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