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清軍
王樂都
周某如
原告紀清軍,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
被告王樂都,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
被告周某如,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
原告紀清軍與被告王樂都、周某如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紀清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樂都、周某如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紀清軍訴稱:原告與二被告系鄰居關系,2014年2月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據,二被告并用王樂都牡房權證陽明區(qū)字第9XXXXX,建筑面積42平方米房屋作借款抵押,擔保人劉春生。
后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拖,故訴至法院要求:一、要求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000元;二、要求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公告費。
原告在庭審中,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
借據一份,證明被告王樂都、周某如欠原告紀清軍人民幣50000元人民幣。
本院認為,被告王樂都、周某如未到庭發(fā)表質證意見,視為其自動放棄訴訟權利,故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4年2月21日,被告王樂都、周某如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據,載明“王樂都今借紀清軍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以房照抵押貸款,年底還清。
借款人王樂都、周某如在欠據上簽字確認。
擔保人劉春生簽名確認。
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后經原告紀清軍多次索要,二被告拖欠至今未付。
據以上事實,本院認為,被告王樂都、周某如為原告紀清軍出具的借據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并結合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紀清軍與被告王樂都、周某如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有效,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樂都、周某如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紀清軍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財產保全費52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王樂都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樂都、周某如未到庭發(fā)表質證意見,視為其自動放棄訴訟權利,故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4年2月21日,被告王樂都、周某如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據,載明“王樂都今借紀清軍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以房照抵押貸款,年底還清。
借款人王樂都、周某如在欠據上簽字確認。
擔保人劉春生簽名確認。
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后經原告紀清軍多次索要,二被告拖欠至今未付。
據以上事實,本院認為,被告王樂都、周某如為原告紀清軍出具的借據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并結合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紀清軍與被告王樂都、周某如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有效,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樂都、周某如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紀清軍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財產保全費52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王樂都負擔。
審判長:王玉影
書記員:孟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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