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綏化市報達同城快遞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綏化市北林區(qū)。法定代表人:曹玉峰,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海志,男,該公司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雷輝,黑龍江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雞西新聞傳媒發(fā)展中心(雞西新聞傳媒集團),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法定代表人:周士良,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海峰,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雞西嘉美果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法定代表人:王洪臣,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軍,黑龍江云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報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新聞中心給付違約金30萬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報達公司與新聞中心簽訂《委托投遞合同》,報達公司負責新聞中心發(fā)行的雞西日報、雞西晚報、興凱湖周刊雞西地區(qū)的投遞業(yè)務,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簽訂后,報達公司又將投遞工作委托給嘉美公司。但由于新聞中心多次違約,未按約定時間給付投遞費。2017年7月新聞中心單方解除合同,因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為全年投遞費1028400元的30%,故報達公司訴至法院。新聞中心辯稱,2017年1月1日新聞中心委托報達公司投遞報紙以來,不斷接到用戶的投訴,直至2017年5月一直沒有好轉(zhuǎn),在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下,雙方協(xié)商解除了所簽訂的合同,是報達公司的違約造成的合同無法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新聞中心發(fā)現(xiàn)報達公司違反法律規(guī)定將承攬業(yè)務交給第三人來完成,即沒有通知新聞中心也沒有獲得新聞中心的同意,致使承攬人沒有親自完成工作,是根本性的合同違約,請求駁回報達公司的訴訟請求。嘉美公司述稱,2017年2月嘉美公司加入投遞工作,至2017年7月1日沒有接到報達公司、新聞中心反饋存在錯投、漏投的行為,嘉美公司在整個投遞過程中無任何過錯,嘉美公司是在投遞過程中收到解除通知的,未按合同約定提前三個月通知,投遞費從來沒有及時撥付過。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22日報達公司與新聞中心簽訂《委托投遞合同》,新聞中心委托報達公司投遞雞西地區(qū)的雞西日報、雞西晚報、興凱湖周刊。每日3時開始投送,19時結束。委托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年投遞費不低于1028400元。新聞中心應在每月初及時撥付投遞費。報達公司向新聞中心交納20萬元的保證金。訂戶投訴每月不得超過1起,不得出現(xiàn)重復投訴和惡性投訴,否則平復投訴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從投遞費或20萬元保證金中扣除。在合同履行期內(nèi),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履行,違反規(guī)定,賠償對方全年報紙投遞費總額30%的賠償金。報達公司按約定交納了20萬元保證金,組織人員進行了投遞工作。2017年2月20日報達公司與嘉美公司簽訂《委托投遞合同》,報達公司將雞西地區(qū)的雞西日報、雞西晚報的投遞工作委托給嘉美公司。委托期限為2017年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0日。報達公司在每月月未撥付當月的投遞費。雙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如因嘉美公司投遞原因?qū)е滦侣勚行慕K止合同,損失及賠償金由嘉美公司承擔。在嘉美公司沒有錯投、漏投、丟失及對新聞中心造成嚴重影響的情況下,報達公司終止合同應給付嘉美公司投遞費30%的違約金。嘉美公司組織人員進行了投遞工作。新聞中心于2017年1月16日給付了報達公司1月的投遞費85000元,2017年2月21日給付了2月的投遞費85000元,2017年3月30日給付了3月的投遞費85000元,2017年5月10日給付了4月的投遞費85000元。2017年7月1日新聞中心解除了委托合同。2017年7月4日給付了5月、6月的投遞費174212元,并退還了20萬元的保證金。訴訟中,新聞中心稱,從2017年1月-2017年5月新聞中心針對投訴情況派專人進行了調(diào)查,調(diào)查結果主要為,投遞質(zhì)量非常差,大量客戶長期收不到報紙,并在2017年5月得知報達公司將投遞工作轉(zhuǎn)交給了嘉美公司。經(jīng)本院釋明,新聞中心不請求對違約金給予減少。
原告綏化市報達同城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報達公司)與被告雞西新聞傳媒發(fā)展中心(雞西新聞傳媒集團)(以下簡稱新聞中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9月19日通知雞西嘉美果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美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報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海志、雷輝,被告新聞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海峰,第三人嘉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軍到庭參加訴訟。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為雙方庭外和解期間。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受托人處理的事務并非自已的事務,而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對外所產(chǎn)生的義務,也要由委托人負擔,受托人在實際上與合同的相對方并無權利義務關系。而承攬合同注重的是工作成果,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前,是以自已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承攬人自已承擔。本案中,報達公司是受新聞中心委托向訂閱報紙的客戶投遞報紙,報達公司與訂閱報紙的客戶之間不存在相關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故報達公司與新聞中心之間形成的是委托合同關系,而非承攬合同關系。報達公司作為受托人,在2017年2月20日將委托事項轉(zhuǎn)委托給嘉美公司,新聞中心稱在2017年5月得知轉(zhuǎn)委托事項,而在得知轉(zhuǎn)委托事項后,新聞中心在2017年5月、6月直接將投遞工作交由嘉美公司來完成,該行為應認定為新聞中心對轉(zhuǎn)委托的追認。因此,轉(zhuǎn)委托關系成立。從新聞中心給付投遞費數(shù)額來看,雖然均存在遲延給付的情形,但并沒未扣減相應數(shù)額,在2017年7月1日解除委托合同后,又將保證金全額退回,故對新聞中心主張的投遞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抗辯不予采信。在轉(zhuǎn)委托成立的情況下,報達公司作為代理人,原代理權并未清滅,而是仍然存續(xù),報送公司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通過新聞中心沒有扣減投遞費及保證金的行為來看,應當認定報達公司就第三人即嘉美公司的選任并無過失。同時,報達公司轉(zhuǎn)委托的權限范圍也并未超出原代理權范圍,故報達公司在指示過程中并無過失。綜上,雖然轉(zhuǎn)委托成立后,原代理權并未清滅,報達公司作為原告起訴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但嘉美公司并非是報達公司的代理人,而是與新聞中心構成了委托合同關系,嘉美公司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新聞中心。因報達公司已將后續(xù)全部期限的投遞事項轉(zhuǎn)委托給嘉美公司,新聞中心解除委托合同直接造成了嘉美公司的損失,并未造成報達公司損失,故本院對報達公司主張違約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第四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綏化市報達同城快遞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計2900元,由原告綏化市報達同城快遞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劍
書記員: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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