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綏芬河市盛發(fā)經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鄧玉玲,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久震,黑龍江董久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綏芬河市麗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楊寶友,董事長。
原告綏芬河市盛發(fā)經貿有限公司與被告綏芬河市麗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綏芬河市盛發(fā)經貿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綏芬河市盛發(fā)經貿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6100元,減半收取計3050元,由綏芬河市盛發(fā)經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才
書記員: 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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