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鶴崗市。
原告: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鶴崗市。
原告: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安達市。
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安達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連玉,黑龍江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福貴,鶴崗市東山區(qū)先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鶴崗市萬龍娛樂場。
法定代表人:馬思鵬,女,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元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鶴崗市。
原告羅某某、修某、修某某、于某某與被告鶴崗市萬龍娛樂場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連玉、王福貴,被告鶴崗市萬龍娛樂場法定代表人馬思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元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羅某某、修某、修某某、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修洪軍:1、死亡賠償金:630,900.00元;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81,648.00元;3、喪葬費:29,098.50元;4、誤工費:43,200.00元;5、打撈費:21,000.00元;6、存尸費:15,000.00元;7、交通費:2,000.00元;8、車輛損毀費:40,000.00元;9、伙食補助費:13,500.00元;10、精神撫慰金:100,000.00元;以上共計976,346.50元,扣除誠基水電公司已經(jīng)賠償?shù)?50,000.00元,現(xiàn)要求被告賠償526,346.5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羅某某與死者修洪軍系夫妻,于2006年至今居住在鶴崗,以個體養(yǎng)車為生。2016年12月4日修洪軍通過別人介紹受被告雇傭為其滑雪場運雪,4日運了一天,5日早6點多到被告指定的老水源水庫開車運雪,把雪裝滿往外行駛時,由于冰薄,修洪軍連車帶人墜落在水庫里,這時被告的負責人給家屬打電話后就走了,吊車所有費用都由死者家屬支付,被告只給了死者親屬10,000.00元打撈費用并要求出具了欠條。晚上6時許,修洪軍的尸體被打撈上來,車也報廢了。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至今推諉不處理,原告家屬認為被告是雇主應承擔該事件的主要責任,因老水源水庫歸鶴崗誠基水電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也有責任,原告家屬找到鶴崗誠基水電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誠基水電公司積極進行了賠償,讓原告對于不足的部分找被告索要,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死者修洪軍系原告羅某某的丈夫,原告修某的父親,原告修某某與于某某之子。修洪軍生前系個體中型自卸貨車車主,平時依靠車輛營運為生計。2016年11月份,被告鶴崗市萬龍娛樂場工程負責人杜元成因該娛樂場的滑雪場需用雪源,聯(lián)系到與原告同為貨車司機的劉繼海,讓其聯(lián)系車輛為被告單位拉雪,當時商定價格為每趟100元(鏟車30元,貨車70元,每車裝11立方雪),雪源和拉雪地點由被告指定。劉繼海便找到了同在市場等活的鏟車司機武某以及貨車司機李某等多人為被告拉雪。最初在五號水庫拉了約四天,因無雪源及冰面出水便停止了拉雪。杜元成又聯(lián)系到劉繼海,讓其接著聯(lián)系車去老水源水庫拉雪運雪,因劉繼海當時在外地,劉便聯(lián)系到了貨車司機李某,由李某又聯(lián)系了兩臺貨車一起去老水源拉雪。12月2日當天李某駕駛的貨車在老水源水庫拉雪時掉入岸邊水面,未發(fā)生人員傷亡,只花費吊車費600元,后由杜元成支付。因被告還需用雪,劉繼海又通過電話聯(lián)系了修洪軍,問其是否愿意出車為被告拉雪,修洪軍同意后于12月4日駕駛其自用貨車去老水源水庫拉雪一天,5日早6時許,修洪軍繼續(xù)開車前往老水源拉雪,在冰面上等鏟車將雪裝滿后,修洪軍開車從冰面往外行駛時,由于冰凍層薄,修洪軍連人帶車掉入水中,隨后被告單位負責人杜元成及修洪軍的親屬趕到現(xiàn)場,報警并組織救援,于當日晚6時許將落水車輛和修洪軍打撈上來,修洪軍已經(jīng)溺水死亡,當時被告方只以借條形式支付給修洪軍的親屬打撈費10,000.00元。此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與鶴崗誠基水電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自行協(xié)商于2016年12月12日達成一次性處理協(xié)議,由鶴崗誠基水電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450,000.00元?,F(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不足部分即526,346.50元。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將事故車輛以7,000.00元價格變賣他人。
本院認為:修洪軍經(jīng)同為貨車司機的劉繼海介紹,共同為被告鶴崗市萬龍娛樂場提供拉雪勞務活動,故修洪軍與被告之間已形成勞務關(guān)系,修洪軍在此次拉雪勞務活動中連人帶車掉入水中導致死亡,做為修洪軍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四原告有權(quán)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被告做為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此次勞務活動系在冰面上進行拉雪勞務,系危險作業(yè),修洪軍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該勞務活動的危險性,因修洪軍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發(fā)生事故,修洪軍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賠償明細經(jīng)本院核實并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及證據(jù)確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按照黑龍江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20年,即:24,203.00元×20年=484,060.00元;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8,391.00×(20-7)÷3=36,361.00元,8,391.00×(20-8)÷3=33,564.00元;3、喪葬費:按照黑龍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共計24,440.50元;4、打撈費:12,330.00元;5、精神撫慰金,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案件事實,酌情確定為50,000.00元,以上各項共計640,755.50元,扣除誠基水電公司已經(jīng)賠償原告的450,000.00元,剩余不足部分為190,755.50元,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152,604.00元,扣除被告已經(jīng)支付10,000.00元,現(xiàn)被告應賠償原告142,604.00元。關(guān)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存尸費、誤工費、交通費及伙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提供相關(guān)票據(jù),且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已將車輛變賣,故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鶴崗市萬龍娛樂場自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羅某某、修某、修某某、于某某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2,604.00元;
二、駁回原告羅某某、修某、修某某、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3.00元,減半收取606.50元,由被告鶴崗市萬龍娛樂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波
書記員:劉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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