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浩
鄂艷萍(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周紅峻(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張某
原告羅某浩,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鄂艷萍,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紅峻,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武漢世紀宏盛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羅某浩訴被告張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黃瑩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張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核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借款關系,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向原告羅某浩借款并出具欠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已完成借款的交付,被告張某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800,000元的訴請,有被告出具的借條、欠條、原告的銀行轉賬憑證及原告的自認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羅某浩返還借款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5,900元及財產保全費4,52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1,80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向原告羅某浩借款并出具欠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已完成借款的交付,被告張某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800,000元的訴請,有被告出具的借條、欠條、原告的銀行轉賬憑證及原告的自認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羅某浩返還借款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5,900元及財產保全費4,52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黃瑩
書記員: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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