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某
劉萍(四川瀚毅律師事務(wù)所)
王德華
陳某
陳某
自貢市恒峰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羅斌
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
郭勇
原告: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萍,四川瀚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德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宜賓市南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
被告:自貢市恒峰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qū)。
法定代表人:賴其貴,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斌,男,自貢市恒峰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qū)丹桂大街川南機電市場西3樓。
負責人:朱明,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勇,男,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員工。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王德華、陳某、自貢市恒峰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恒峰出租車公司)、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下稱華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
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萍,被告王德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即被告陳某,被告恒峰出租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斌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華安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羅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德華、陳某、恒峰出租車公司賠償原告因本次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50459.25元(門診費3386.30元、自購藥686.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住院護理費1440元、出院護理費3840元、殘疾賠償金34066.50元、鑒定費1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1000元);2.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21日06:23分許,被告王德華駕駛被告陳某所有的掛靠在被告恒峰出租車公司名下的川CTXXXX小型轎車從自流井區(qū)五星街往廣華路方向行駛,當行駛在廣華路五星街菜市場門前路段時,與從左至右步行橫過道路的原告羅某某相撞,致羅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經(jīng)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自流井區(qū)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德華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羅某某被送往自貢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救治,診斷為: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T1-5骨挫傷、右踝及右髖軟組織挫傷、胸腰退行性變、B23牙周創(chuàng)傷。
經(jīng)治療好轉(zhuǎn)后于2016年4月1日出院。
治療終結(jié)后,其傷情經(jīng)原告申請四川聯(lián)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被鑒定人羅某某胸12椎體壓縮1/3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羅某某護理期評定為60日。
原告的損失經(jīng)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請。
被告王德華、陳某、恒峰出租車公司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
事故車輛川CTXXXX小型轎車系登記在被告恒峰出租車公司名下由被告陳某實際所有的車輛,被告王德華系被告陳某雇請的駕駛員,事故發(fā)生時在上班期間;該車向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其中商業(yè)三者險保限額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陳某墊付原告醫(yī)療費4427.13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對原告主張的損失項目標準請依法認定。
同意按照15%的比例扣除自費藥。
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書面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
對事故車輛川CTXXXX小型轎車在本公司投保的事實無異議,本公司愿意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但不承擔自費藥、訴訟費、鑒定費。
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損失的標準,醫(yī)療費按實計算,應(yīng)扣除自費藥15%;護理費認可住院11天60元/天,院外護理50元/天×護理期限×傷殘系數(shù);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15元/天;營養(yǎng)費無醫(yī)囑,不予認可;交通費認可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請酌定;殘疾賠償金無異議,其計算標準請法庭查實后依法計算。
本院認為,被告王德華駕駛機動車對道路動態(tài)情況觀察不夠、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cè)藨?yīng)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第六十二條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支付原告羅某某賠償款45853.26元;同期支付被告陳某墊付款3066.16元;
二、駁回原告羅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30.70元,由被告陳某負擔424.56元、原告羅某某負擔106.14元(此款已在前述款中品迭)。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德華駕駛機動車對道路動態(tài)情況觀察不夠、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cè)藨?yīng)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第六十二條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支付原告羅某某賠償款45853.26元;同期支付被告陳某墊付款3066.16元;
二、駁回原告羅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30.70元,由被告陳某負擔424.56元、原告羅某某負擔106.14元(此款已在前述款中品迭)。
審判長:楊彬
書記員: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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