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
田某某
高小勇(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
戚某某
李某某
徐栓寶(灤南縣胡各莊法律服務所)
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吳景蘭(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
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永新紙業(yè)有限公司職工。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小勇,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徐栓寶,灤南縣胡各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文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景蘭,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肖某、田某某訴被告戚某某、李某某、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會梅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王文才、賈忠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小勇、被告戚某某、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栓寶、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吳景蘭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肖某駕駛田某某所有的冀B×××××牌號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永新紙廠西側上公路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戚某某駕駛的冀B×××××牌號的小型客車相撞,致原告肖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事實清楚,結合灤南縣交警大隊出具的辦案說明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原告肖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至規(guī)定,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戚某某駕駛車輛未在確保安全暢通下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之規(guī)定,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李某某不負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500元,根據(jù)交通事故發(fā)生地點、就醫(yī)醫(yī)院和家庭居住地的實際情況,交通費以200元計算為宜。原告肖某請求本人誤工費,訴訟中已提交了其在河北永新紙業(yè)有限公司的工資證明,應以其發(fā)生交通事故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肖某為李某某墊付的酒檢費應由原、被告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被告戚某某駕駛的冀B×××××牌號的小型客車在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公司應當在強制責任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由原告肖某與被告戚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9763.63元。賠償田某某財產(chǎn)損失2000元,以上共計11763.6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二、被告戚某某賠償原告田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財產(chǎn)損失6666元的30%,即人民幣1999.80元,賠償原告肖某為其墊付的酒檢費300元的30%,即人民幣90元。以上共計2089.8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三、被告李某某不賠償二原告經(jīng)濟損失。
本案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50元,由被告戚某某負擔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此款已由二原告預交,待執(zhí)行過程中由二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肖某駕駛田某某所有的冀B×××××牌號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永新紙廠西側上公路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戚某某駕駛的冀B×××××牌號的小型客車相撞,致原告肖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事實清楚,結合灤南縣交警大隊出具的辦案說明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原告肖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至規(guī)定,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戚某某駕駛車輛未在確保安全暢通下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之規(guī)定,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李某某不負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500元,根據(jù)交通事故發(fā)生地點、就醫(yī)醫(yī)院和家庭居住地的實際情況,交通費以200元計算為宜。原告肖某請求本人誤工費,訴訟中已提交了其在河北永新紙業(yè)有限公司的工資證明,應以其發(fā)生交通事故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肖某為李某某墊付的酒檢費應由原、被告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被告戚某某駕駛的冀B×××××牌號的小型客車在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公司應當在強制責任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由原告肖某與被告戚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9763.63元。賠償田某某財產(chǎn)損失2000元,以上共計11763.6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二、被告戚某某賠償原告田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財產(chǎn)損失6666元的30%,即人民幣1999.80元,賠償原告肖某為其墊付的酒檢費300元的30%,即人民幣90元。以上共計2089.8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三、被告李某某不賠償二原告經(jīng)濟損失。
本案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50元,由被告戚某某負擔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此款已由二原告預交,待執(zhí)行過程中由二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審判長:周會梅
審判員:王文才
審判員:賈忠
書記員:田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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