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某某
李現亮(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趙德志(河北石家莊橋西順達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
張世充(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原告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住石家莊市。
委托代理人李現亮,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趙德志,石家莊市橋西順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自強路6號。
負責人丁萍,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世充,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花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曉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現亮,被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德志、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世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部門對本事故認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本院采信該責任認定。被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責險5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原告主張車輛損失3770元,有公估報告可證實,應予認定。公估費226元,有發(fā)票可證實,應予認定。停車費4800元,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可在該項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再行主張。原告主張停運損失33200元,稱其車輛為出租車輛,提交其與石家莊景昊勤商貿有限公司的租賃協議證實其車輛租賃價格為每月4000元,但其主張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1月22日的營運損失時間過長,其車輛被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其可提供反擔保將車輛提出,原告至今未提取車輛,由此產生的擴大損失不宜全部由被告進行賠償,本院酌情支持其停運損失60天,為8000元,其余由其自行承擔。原告上述費用為車輛損失3770元、公估費226元、停運損失8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車輛損失2000元,在三責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770元的70%為1239元。因被告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免賠15%,免賠后賠付1053.15元,由被告楊某某賠付185.85元。公估費和停運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楊某某按照70%的比例賠償,為575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賠償原告花某某車輛損失3053.15元。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花某某車輛損失、公估費、停運損失共計5943.85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45元減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745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及另行支付郵寄費75元(需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交納)。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部門對本事故認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本院采信該責任認定。被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責險5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原告主張車輛損失3770元,有公估報告可證實,應予認定。公估費226元,有發(fā)票可證實,應予認定。停車費4800元,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可在該項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再行主張。原告主張停運損失33200元,稱其車輛為出租車輛,提交其與石家莊景昊勤商貿有限公司的租賃協議證實其車輛租賃價格為每月4000元,但其主張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1月22日的營運損失時間過長,其車輛被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其可提供反擔保將車輛提出,原告至今未提取車輛,由此產生的擴大損失不宜全部由被告進行賠償,本院酌情支持其停運損失60天,為8000元,其余由其自行承擔。原告上述費用為車輛損失3770元、公估費226元、停運損失8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車輛損失2000元,在三責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770元的70%為1239元。因被告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免賠15%,免賠后賠付1053.15元,由被告楊某某賠付185.85元。公估費和停運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楊某某按照70%的比例賠償,為5758元。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賠償原告花某某車輛損失3053.15元。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花某某車輛損失、公估費、停運損失共計5943.85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45元減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長:郭曉斐
書記員:孫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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