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年齡不詳,漢族。
原告蘇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于東洋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蘇某某借款209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為證證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可信,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蘇某某借款有借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李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蘇某某借款20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于東洋
書記員:劉曉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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