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慧龍,黑龍江辰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滿冬,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密山市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繼平,系該公司經理。
原告苑銀峰與被告王某某、密山市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房產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苑銀峰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慧龍、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滿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某房產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苑銀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停止對xx市xx名居x區(qū)x號樓xx號車庫的執(zhí)行;2.要求確認位于xx市xx名居x區(qū)x號樓xx號車庫歸苑銀峰所有;3.本案訴訟費用由王某某、金某房產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2月27日,苑銀峰與金某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購買了金某房產公司開發(fā)的xx市xx名居x區(qū)x號樓xx號車庫。苑銀峰交付了全部房款,金某房產公司將車庫交付給苑銀峰使用。車庫交付后一直由苑銀峰占有至今。期間苑銀峰繳納了相應的物業(yè)費、取暖費、房屋維修基金等,但因金某房產公司相關建設手續(xù)不全導致車庫至今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2017年9月18日,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382執(zhí)90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書,將苑銀峰購買的xx名居x區(qū)x號樓xx號車庫查封。苑銀峰提出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黑038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了苑銀峰的異議。故苑銀峰依法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位于xx市xx名居x區(qū)x號樓xx號車庫歸苑銀峰所有,停止對該財產的執(zhí)行。
王某某辯稱,一、苑銀峰在起訴中稱以全款購買了該車庫,金某房產公司應當出具電子發(fā)票,并在房屋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苑銀峰稱合同是2013年簽訂,而王某某于2018年在房屋登記管理部門查出此房仍在金某房產公司名下,并沒有變更產權,故王某某認為密山市人民法院將xx市xx名居x區(qū)x號樓xx號車庫進行執(zhí)行,沒有任何錯誤。二、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本案所涉及房屋為不動產,沒有登記變更、轉讓,該房屋還是歸金某房產公司所有,物權沒有發(fā)生改變。苑銀峰稱交納了物業(yè)等相關費用,只能證明苑銀峰占有,但物權未發(fā)生改變,不動產以登記為準。三、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黑0382執(zhí)90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書,在2016年2月6日已經發(fā)出查封涉案房屋的公告,并且苑銀峰家屬在2017年多次找到王某某,說明苑銀峰是明知該房屋被查封的事實。苑銀峰在2016年至2018年兩年內未提出異議,直到現(xiàn)在王某某提出拍賣該房屋申請時才提出,對涉案房屋持放任狀態(tài)。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被執(zhí)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2013年至2016年期間苑銀峰沒有辦理產權登記,責任在于苑銀峰。故應當駁回苑銀峰的訴訟請求。
金某房產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供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證如下:
苑銀峰提供的主要證據(jù)有,證據(jù)1,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黑038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書一份。證明:苑銀峰對該裁定書的結論有異議,該裁定駁回的理由錯誤,苑銀峰依法提起訴訟。證據(jù)2,xx名居x區(qū)x號樓xx號車庫買賣合同、收據(jù)各一份。證明:苑銀峰購買金某房產公司開發(fā)的車庫時間在法院查封之前,雙方簽訂了合法的房屋買賣合同,苑銀峰已經付清了全部房款。合同簽訂后金某房產公司將車庫交付給了苑銀峰,苑銀峰是爭議車庫的權利人并合法占有該車庫,苑銀峰有權出租該車庫,其權利可以排除執(zhí)行。證據(jù)3,物業(yè)費、取暖費、維修基金、水費等票據(jù)12張。證明:苑銀峰與金某房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金某房產公司將房屋交付給了苑銀峰,苑銀峰繳納了各項費用,車庫一直由苑銀峰占有使用的事實存在,苑銀峰是爭議房屋的權利人,其權利可以排除執(zhí)行。
王某某對苑銀峰提供的證據(jù)1本身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稱該裁定書按照事實及法律裁定正確;對證據(jù)2有異議,稱《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只是對房屋的一種認購,并非按照正規(guī)程序在房產部門進行備案及登記,亦未出具國家正規(guī)統(tǒng)一稅務發(fā)票;對證據(jù)3本身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稱證據(jù)只能證明其交付相應的費用并且使用,但根據(jù)國家法律,不動產買賣合同成立并且在房產部門作出變更登記后,房屋所有權才發(fā)生變更,至今房屋所有權還在金某房產公司名下。
王某某提供的證據(jù)有,證據(jù)1,房屋預售許可證一份,證明:涉案房屋在2013年7月11日已經開始預售。證據(jù)2,密山市房地產管理處出具證明一份,證明:XX名居X區(qū)X號樓共37戶,32戶已做預售登記,但涉案房屋至今沒有辦理預售登記,苑銀峰主觀存在過錯,所以至今涉案房屋所有權還在金某房產公司名下。
苑銀峰對王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2均有異議,稱該證據(jù)與本案爭議的事實及法律適用無關聯(lián)性,苑銀峰提起的是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苑銀峰的情形符合提起該訴訟的條件,且苑銀峰提供的證據(jù)能夠排除執(zhí)行。在法院審理的眾多涉及金某房產公司房產被查封而提起的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中,已經查明是因金某房產公司原因導致案外人至今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包括苑銀峰在內,苑銀峰主觀上沒有過錯。
經審查核實,本院認證如下:苑銀峰提供的證據(jù)1、2、3,能夠證明苑銀峰與金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苑銀峰交付了房款,并對該車庫占有使用,以及繳納了物業(yè)費、取暖費、維修基金、水費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某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房屋未辦理房屋預售登記,房屋所有權還在金某房產公司名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王某某因與金某房產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6日向金某房產公司下發(fā)(2016)黑0382執(zhí)90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書,將金某房產公司開發(fā)的位于xx市xx名居小區(qū)21戶房產進行查封。苑銀峰于2018年1月24日提出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黑038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書,認為苑銀峰提供了16份證據(jù),但苑銀峰將此車庫出租他人使用且不是用于居住,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了苑銀峰的異議。苑銀峰不服該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位于xx市xx名居x區(qū)x號樓xx號車庫歸苑銀峰所有,停止對該財產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苑銀峰與金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苑銀峰按合同約定交付了全部購房款,金某房產公司向苑銀峰交付了車庫,苑銀峰占有并使用該車庫,故該車庫交付之日起苑銀峰依法享有所有權,金某房產公司對該車庫喪失所有權。王某某稱苑銀峰未出具國家正規(guī)統(tǒng)一稅務發(fā)票,未按照正規(guī)程序在房產部門進行備案及登記,故房屋所有權未發(fā)生變更,還在金某房產公司名下,因未能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原因在于金某房產公司,苑銀峰并無過錯,故王某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金某房產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應承擔與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密山市密山鎮(zhèn)xx名居x區(qū)x號樓xx號車庫的所有權歸原告苑銀峰所有;
二、停止對密山市密山鎮(zhèn)xx名居x區(qū)x號樓xx號車庫的強制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2568元,由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宮照萬
人民陪審員 宋元杰
人民陪審員 欒鵬
書記員: 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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