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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某與被告耿某某、趙國安、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苗某某
岳朝輝(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
任國強
耿某某
魏瑞彪(河北美東律師事務所)
趙國安
白春麗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陳麗云

原告苗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岳朝輝,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國強,男,漢族,現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系原告丈夫。
被告耿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石家莊市元氏縣
委托代理人魏瑞彪,趙龍飛,河北美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國安,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石家莊市
委托代理人白春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同上,系趙國安妻子。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育才街168號中茂海悅大酒店寫字樓11樓。
負責人凌運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麗云,該公司職員。
原告苗某某與被告耿某某、趙國安、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愛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岳朝輝、任國強、被告耿某某委托代理人魏瑞彪、趙龍飛、被告趙國安委托代理人白春麗、被告華安保險委托代理人陳麗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耿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耿某某系被告趙國安雇傭司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應由被告趙國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被告華安保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2012)裕民一初字第00411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被告華安保險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5506.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護理費7346.3元,誤工費4540元,營養(yǎng)費443.7元,交通費300元,自行車損失100元,故華安保險應在交強險剩余死亡傷殘限額50763.47元,財產損失限額19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保險公司不予承擔部分由被告趙國安承擔。
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情況如下:(1)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的住院病歷加蓋有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病案室公章,病歷記載了右脛腓骨遠端骨折術后內固定取出術的診療過程,且有醫(yī)師簽字。該證據形式合法,真實有效,且與本次交通事故相關聯,對該病歷中載明的原告苗某某共計住院18天,期間需一人陪護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2)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統(tǒng)一收費收據一張,該證據與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4張費用清單相關印證,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3)門診票據36張及外購藥票據2張中,經核查,河北醫(yī)大三院、霍文發(fā)中醫(yī)骨傷醫(yī)院及石家莊市第一醫(yī)院的相關檢查及治療費用1683.67元,與交通事故所致原告的傷情有因果關系,本院予以確認,其它費用無法證實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故本院不予采信。(4)登記經營者姓名為任國強的營業(yè)執(zhí)照,方北綜合市場出具的證明,被告對該兩項證據未提出異議,對該證據予以采信。(5)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0554871,0618203兩張診斷證明,該兩份證明加蓋有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并由醫(yī)師簽字,對該兩份證明予以采信。(6)交通費票據28張,無證據佐證票據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對該28張票據不予采信。(7)河北方北綜合市場出具的證明,原告苗某某與任國強結婚證,石家莊市金馬小區(qū)騰越園小區(qū)530023457號房產證,劍橋春雨小區(qū)房屋購房合同,被告對以上證據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8)苗艷玲身份證,巨鹿縣苗莊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苗艷玲殘疾證,被告對以上證據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9)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購買輪椅票據1張,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鑒于原告實際傷情,對該費用的產生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對該證據予以采信。(10)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系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被告對該鑒定報告的鑒定程序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依據《道理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4.10.10.i條認定原告苗某某右下肢損傷構成X級傷殘,該鑒定結論檢驗客觀,適用鑒定依據正確,本院對該結論予以采信。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依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評定準則(試行)》(京司鑒協(xié)(2011)4號)對原告護理期限及誤工期限進行鑒定,該鑒定適用依據并非全國統(tǒng)一標準,亦非受訴法院地標準,本院對誤工期限及護理期限鑒定結論不予采信。
根據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認定情況,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損失認定如下:
1、醫(yī)藥費8688.07元。
2、誤工費6088.78元,誤工期限參照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出具的0554871,0618203兩張診斷證明為2個月計60天,原告住院18天,合計78天,工資標準參照2012年度批發(fā)零售行業(yè)工資收入標準28940元/年計算。
3、護理費3746.63元,護理期限參照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出具的0554871,0618203兩張診斷證明為30天,住院期間根據長期醫(yī)囑單載明需1人陪護,合計護理期限為48天。護理人員工資標準參照2012年度批發(fā)零售行業(yè)工資收入標準28940元/年計算。
4、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原告住院18天,參照河北省公務員出差標準50元/天計算。
5、營養(yǎng)費360元,結合原告?zhèn)榧霸\斷證明,本院酌情按照住院期間20元/天給予營養(yǎng)費。
6、交通費200元,根據原告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為200元。
7、傷殘賠償金41086元,原告損傷情況為X級傷殘,傷殘賠償系數為0.1。原告現不滿60周歲,賠償年限應為20年。原告戶籍性質為農村戶口,但原告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且以城鎮(zhèn)收入為主要經濟來源,賠償標準應以2012年城鎮(zhèn)人均純收入20543元/年計算。
8、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予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傷程度較低,且未提供原告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相關證據,本院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9、殘疾器具費(輪椅)890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根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害程度及傷殘情況酌情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綜上,認定原告本次訴訟損失總額為63959.48元,其中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54011.41元,應由被告華安保險承擔50763.47元,剩余3247.94元應由被告趙國安承擔賠償責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9948.07元應由被告趙國安承擔賠償責任。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苗某某50763.47元;
二、被告趙國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苗某某13196.01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63元,減半收取1181.5元,由原告負擔653元,被告趙國安負擔5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耿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耿某某系被告趙國安雇傭司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應由被告趙國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被告華安保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2012)裕民一初字第00411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被告華安保險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5506.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護理費7346.3元,誤工費4540元,營養(yǎng)費443.7元,交通費300元,自行車損失100元,故華安保險應在交強險剩余死亡傷殘限額50763.47元,財產損失限額19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保險公司不予承擔部分由被告趙國安承擔。
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情況如下:(1)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的住院病歷加蓋有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病案室公章,病歷記載了右脛腓骨遠端骨折術后內固定取出術的診療過程,且有醫(yī)師簽字。該證據形式合法,真實有效,且與本次交通事故相關聯,對該病歷中載明的原告苗某某共計住院18天,期間需一人陪護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2)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統(tǒng)一收費收據一張,該證據與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4張費用清單相關印證,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3)門診票據36張及外購藥票據2張中,經核查,河北醫(yī)大三院、霍文發(fā)中醫(yī)骨傷醫(yī)院及石家莊市第一醫(yī)院的相關檢查及治療費用1683.67元,與交通事故所致原告的傷情有因果關系,本院予以確認,其它費用無法證實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故本院不予采信。(4)登記經營者姓名為任國強的營業(yè)執(zhí)照,方北綜合市場出具的證明,被告對該兩項證據未提出異議,對該證據予以采信。(5)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0554871,0618203兩張診斷證明,該兩份證明加蓋有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并由醫(yī)師簽字,對該兩份證明予以采信。(6)交通費票據28張,無證據佐證票據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對該28張票據不予采信。(7)河北方北綜合市場出具的證明,原告苗某某與任國強結婚證,石家莊市金馬小區(qū)騰越園小區(qū)530023457號房產證,劍橋春雨小區(qū)房屋購房合同,被告對以上證據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8)苗艷玲身份證,巨鹿縣苗莊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苗艷玲殘疾證,被告對以上證據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9)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購買輪椅票據1張,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鑒于原告實際傷情,對該費用的產生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對該證據予以采信。(10)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系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被告對該鑒定報告的鑒定程序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依據《道理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4.10.10.i條認定原告苗某某右下肢損傷構成X級傷殘,該鑒定結論檢驗客觀,適用鑒定依據正確,本院對該結論予以采信。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依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評定準則(試行)》(京司鑒協(xié)(2011)4號)對原告護理期限及誤工期限進行鑒定,該鑒定適用依據并非全國統(tǒng)一標準,亦非受訴法院地標準,本院對誤工期限及護理期限鑒定結論不予采信。
根據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認定情況,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損失認定如下:
1、醫(yī)藥費8688.07元。
2、誤工費6088.78元,誤工期限參照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出具的0554871,0618203兩張診斷證明為2個月計60天,原告住院18天,合計78天,工資標準參照2012年度批發(fā)零售行業(yè)工資收入標準28940元/年計算。
3、護理費3746.63元,護理期限參照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出具的0554871,0618203兩張診斷證明為30天,住院期間根據長期醫(yī)囑單載明需1人陪護,合計護理期限為48天。護理人員工資標準參照2012年度批發(fā)零售行業(yè)工資收入標準28940元/年計算。
4、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原告住院18天,參照河北省公務員出差標準50元/天計算。
5、營養(yǎng)費360元,結合原告?zhèn)榧霸\斷證明,本院酌情按照住院期間20元/天給予營養(yǎng)費。
6、交通費200元,根據原告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為200元。
7、傷殘賠償金41086元,原告損傷情況為X級傷殘,傷殘賠償系數為0.1。原告現不滿60周歲,賠償年限應為20年。原告戶籍性質為農村戶口,但原告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且以城鎮(zhèn)收入為主要經濟來源,賠償標準應以2012年城鎮(zhèn)人均純收入20543元/年計算。
8、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予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傷程度較低,且未提供原告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相關證據,本院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9、殘疾器具費(輪椅)890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根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害程度及傷殘情況酌情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綜上,認定原告本次訴訟損失總額為63959.48元,其中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54011.41元,應由被告華安保險承擔50763.47元,剩余3247.94元應由被告趙國安承擔賠償責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9948.07元應由被告趙國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苗某某50763.47元;
二、被告趙國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苗某某13196.01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63元,減半收取1181.5元,由原告負擔653元,被告趙國安負擔528元。

審判長:劉愛麗

書記員:曹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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