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延平
白銀科(河北李海玉律師事務所)
李鵬(河北李海玉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楊某某
朱某某
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梁天甫
原告范延平。
委托代理人白銀科,河北李海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鵬,河北李海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楊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李振波,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梁天甫。
原告范延平與被告張某某、被告楊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延平委托代理人白銀科、李鵬,被告信達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天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被告楊某某、被告朱某某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楊某某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被告張某某駕駛,被告楊某某存在過錯,且被告張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故此次事故給原告范延平造成的損失,被告張某某、被告楊某某應當按責賠償。因被告張某某駕駛的被告楊某某所有的冀D×××××號轎車在被告信達保險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強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被告信達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范延平的損失。經(jīng)確認,原告范延平的損失有醫(yī)療費3876.93元、交通費190元、誤工費260元(13563元÷365天×7天)、護理費260元(13563元÷365天×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7天)。因本次事故造成范延平、王建國、魏密恒、王龍森四人受傷,王龍森王龍森不再要求賠償,其余三人的醫(y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7006.79元,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交強險保險單對責任限額的約定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因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不足以全部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故應當依據(jù)受償比例進行賠償,受償比例為58.8%,故被告信達保險公應當按照受償比例賠償原告范延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485元。因三人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總損失不超出110000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故被告信達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范延平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710元。
原告范延平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741.93元,應當由被告張某某、被告楊某某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進行賠償。因被告張某某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且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故應當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1045.16元;被告楊京書將機動車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也存在過錯,故應當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696.77元。原告范延平要求被告賠償營養(yǎng)費,因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范延平要求被告朱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發(fā)生前被告朱某某已經(jīng)以買賣方式轉(zhuǎn)讓并交付冀D×××××號轎車,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范延平不再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范延平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3195元;
二、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范延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1045.16元;
三、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范延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696.77元;
四、駁回原告范延平對被告朱某某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張某某、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且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楊某某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被告張某某駕駛,被告楊某某存在過錯,且被告張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故此次事故給原告范延平造成的損失,被告張某某、被告楊某某應當按責賠償。因被告張某某駕駛的被告楊某某所有的冀D×××××號轎車在被告信達保險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強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被告信達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范延平的損失。經(jīng)確認,原告范延平的損失有醫(yī)療費3876.93元、交通費190元、誤工費260元(13563元÷365天×7天)、護理費260元(13563元÷365天×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7天)。因本次事故造成范延平、王建國、魏密恒、王龍森四人受傷,王龍森王龍森不再要求賠償,其余三人的醫(y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7006.79元,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交強險保險單對責任限額的約定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因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不足以全部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故應當依據(jù)受償比例進行賠償,受償比例為58.8%,故被告信達保險公應當按照受償比例賠償原告范延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485元。因三人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總損失不超出110000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故被告信達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范延平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710元。
原告范延平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741.93元,應當由被告張某某、被告楊某某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進行賠償。因被告張某某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且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故應當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1045.16元;被告楊京書將機動車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也存在過錯,故應當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696.77元。原告范延平要求被告賠償營養(yǎng)費,因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范延平要求被告朱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發(fā)生前被告朱某某已經(jīng)以買賣方式轉(zhuǎn)讓并交付冀D×××××號轎車,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范延平不再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范延平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3195元;
二、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范延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1045.16元;
三、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范延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696.77元;
四、駁回原告范延平對被告朱某某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張某某、楊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繼英
審判員:李玉生
審判員:宋學軍
書記員:劉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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