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荊門市天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剛菊,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玉金,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莞市沙某一品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奕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名勇,廣東百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荊門市天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沙某一品居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荊門市天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東莞市沙某一品居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丁兆華
書記員: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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