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荊門市欣榮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掇刀區(qū)虎牙關大道46號。
法定代表人劉義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金平,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門市五鑫廣告?zhèn)鞑ビ邢薰荆∷厍G門市泉口路花園巷(萬豪國際8棟門-02號)。
法定代表人彭敏。
原告荊門市欣榮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欣榮廣告公司”)與荊門市五鑫廣告?zhèn)鞑ビ邢薰荆ㄒ韵潞喎Q“五鑫廣告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瑤瓊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周永睿、張先全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欣榮廣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金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五鑫廣告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廣告發(fā)布業(yè)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依約發(fā)布了公交車身廣告以后,被告未依約付款,構成違約,應該承擔繼續(xù)履行、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廣告費640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
關于違約金,原告主張違約金分為三筆,第一筆以50400元為本金(驗收時應付50400元而被告未付),按月利率1%從2014年9月1日計算至2015年2月28日,為3024元;第二筆以84000元為本金(2015年3月1日前應付清剩余款項84000元而被告未付),按月利率1%從2015年3月1日計算到2015年8月1日,為4200元;第三筆以64000元為本金(被告2015年8月5日付款20000元后,剩余64000元未付),按月利率1%從2015年8月2日計算到2016年6月1日,為6400元,合計13624元,但原告只主張11000元。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廣告發(fā)布業(yè)務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依照《合同法》進行處理,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被告未按約付款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為利息損失,但原告主張的利率過高,本院酌定按照年利率6%計算,則原告的三筆利息應分別為1512元、2169元(該筆利息應以84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3月1日計算至2015年8月5日)、3147元(該筆利息應以64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8月6日計算至2016年6月1日),共計6828元。本院對該利息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荊門市五鑫廣告?zhèn)鞑ビ邢薰居诒九袥Q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荊門市欣榮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廣告費64000元,并賠償原告違約金6828元;
二、駁回原告荊門市欣榮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5元,由原告荊門市欣榮廣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75元,被告荊門市五鑫廣告?zhèn)鞑ビ邢薰矩摀?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匯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湖北省荊門市農行海慧支行,戶名: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70401040008989-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如自動履行義務的,將標的款匯至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戶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賬號:42001666053059111666,開戶行:建設銀行荊門金蝦支行。
審 判 長 吳瑤瓊 人民陪審員 周永睿 人民陪審員 張先全
書記員: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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