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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與被告韓某志、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馬國梁、人壽財險平遙支公司、曹某、王某、人壽財險介休支公司、郝某某、中國人保財險平遙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董某某
王淑環(huán)
董某某
﹤董連﹥君(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
韓某志
張某某
張某甲
張某乙
張某甲、張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韓某志
褚榮祥(河北海之光律師事務所)
馬國梁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
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
曹某
王某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
郝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

原告:董某某,男,﹤1940年4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北省海興縣。
原告:王淑環(huán),女,﹤1942年5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址同上。
原告:董某某,男,﹤1998年6月12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閆秀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海興縣,系董某某之母。

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連﹥君,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志,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xiàn)住河北省海興縣。
被告:張某某,男,﹤1932年6月2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張某甲,女,﹤2004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被告:張某乙,男,﹤2000年7月23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被告張某甲、張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韓某志,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xiàn)住河北省海興縣,系張某甲、張某乙之母。

被告
委托代理人:褚榮祥,河北海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國梁,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山西省平遙縣。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遙縣古陶鎮(zhèn)南外環(huán)路與康寧街交叉西北處。
負責人:蔚朝暉,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山西省介休市。
被告:王某,男,1981年出生,漢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北壇中路175號介休市城市建設總公司辦公樓2層。
負責人:宋志方,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郝某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司機,現(xiàn)住山西省平遙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遙縣曙光路12號。
負責人:梁勇,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與被告韓某志、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馬國梁、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平遙支公司)、曹某、王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介休支公司)、郝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平遙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連君,被告韓某志、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褚榮祥,被告馬國梁、郝某某,被告人壽財險平遙支公司、人壽財險介休支公司、人保財險平遙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某、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石黃黃驊大隊現(xiàn)場勘驗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第一次撞擊事故中,被告馬國梁負主要責任,被告曹某負次要責任;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司機董海濤負主要責任,被告郝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告馬國梁負次要責任,曹某負次要責任,乘車人張占龍、武五寶無事故責任。原、被告對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認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馬國梁霧天超速行駛與被告曹某發(fā)生第一次撞擊事故后,司機董海濤遇到前方事故采取措施不當發(fā)生第二次撞擊事故,首次撞擊事故的發(fā)生系再次事故發(fā)生的充分條件,兩次撞擊事故之間存在明顯因果關系,故根據(jù)董海濤、被告馬國梁、被告曹某、被告郝某某在在第一次與第二次撞擊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綜合考慮,對于三原告的損失,司機董海濤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應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馬國梁在第一次撞擊事故中承擔應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承擔5%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郝某某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負5%的民事賠償責任;張占龍在該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曹某在第一次撞擊事故中承擔15%的民事賠償責任,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承擔5%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王某辯稱與被告曹某共有晉KN2647/晉KK840掛號車,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且被告曹某系直接侵權人,原、被告均未提供被告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有過錯的證據(jù),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之規(guī)定,被告曹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無責任。因司機董海濤與其雇主張占龍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作為董海濤的近親屬向繼承雇主張占龍遺產的被告韓某志、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故本案不予涉及,三原告可以另行起訴。被告馬國梁駕駛其所有的晉K37620/晉K8441掛號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平遙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曹某駕駛被告王某所有的晉KN2647/晉KK840掛號車在被告人壽財險介休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郝某某駕駛其所有的晉K36622/晉KS397掛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平遙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對被告馬國梁、曹某、郝某某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應在各自所駕車輛在各自保險公司所投交強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對該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害人數(shù)應賠償?shù)臄?shù)額按比例直接賠付給三原告,剩余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按該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害人數(shù)應賠償?shù)臄?shù)額按比例依責直接賠付給三原告,再不足部分由被告馬國梁、曹某、郝某某依責承擔。
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1、死亡賠償金410860元。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方主張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20543元/年×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合理有據(jù),且被告方認可,本院予以確認。2、喪葬費19771元。原告方親屬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喪葬費是必要合理的支出,按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39542元/年÷2)計算合理有據(jù),且被告方認可,本院予以確認。3、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原告方親屬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其家屬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損害,應當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死者董海濤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故本院酌定2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2779元。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應給予被撫養(yǎng)人一定的生活費用。被扶養(yǎng)人董海濤的父親原告董某某,《1940年4月6日》出生,撫養(yǎng)8年,由子女二人共同扶養(yǎng),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年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50124元(12531元×8年÷2人);被扶養(yǎng)人董海濤的母親王淑環(huán),《1942年5月28日》出生,扶養(yǎng)10年,由子女二人共同扶養(yǎng),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年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62655元(12531元×10年÷2人);被撫養(yǎng)人董海濤的兒子董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撫養(yǎng)3年,由夫妻二人共同撫養(yǎng),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年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18796.5元(12531元×3年÷2人)。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撫養(yǎng)人有數(shù)人,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故三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累計為112779元,原告之主張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5、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5000元。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屬從異地到事故發(fā)生地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用是要實際發(fā)生的,符合客觀實際,根據(jù)實際情況,本院酌定3500元。原告之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6、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308元。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產生誤工符合客觀實際,根據(jù)實際情況,按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108元/日計算5人5天為27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支持的部分有:1、死亡賠償金410860元,2、喪葬費19771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2779元,5、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3500元,6、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2700元,共計569610元。被告曹某、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當庭答辯、質證、舉證等訴訟權利。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在晉K37620/晉KS441掛號車所投交強險傷殘死亡理賠范圍及限額內按比例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56755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166020元,共計222775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在晉KN2647/晉KK840掛號車所投的交強險傷殘死亡理賠范圍及限額內按比例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48903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83010元,共計131913元;
三、被告中國人保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在晉K36622/晉KS397掛號車所投的交強險傷殘死亡理賠范圍及限額內按比例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48903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20752元,共計69655元;
四、待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被告馬國梁不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
五、待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被告曹某不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
六、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被告郝某某不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
七、被告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xxxx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承擔2335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承擔4024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承擔238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承擔1258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石黃黃驊大隊現(xiàn)場勘驗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第一次撞擊事故中,被告馬國梁負主要責任,被告曹某負次要責任;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司機董海濤負主要責任,被告郝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告馬國梁負次要責任,曹某負次要責任,乘車人張占龍、武五寶無事故責任。原、被告對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認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馬國梁霧天超速行駛與被告曹某發(fā)生第一次撞擊事故后,司機董海濤遇到前方事故采取措施不當發(fā)生第二次撞擊事故,首次撞擊事故的發(fā)生系再次事故發(fā)生的充分條件,兩次撞擊事故之間存在明顯因果關系,故根據(jù)董海濤、被告馬國梁、被告曹某、被告郝某某在在第一次與第二次撞擊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綜合考慮,對于三原告的損失,司機董海濤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應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馬國梁在第一次撞擊事故中承擔應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承擔5%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郝某某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負5%的民事賠償責任;張占龍在該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曹某在第一次撞擊事故中承擔15%的民事賠償責任,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承擔5%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王某辯稱與被告曹某共有晉KN2647/晉KK840掛號車,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且被告曹某系直接侵權人,原、被告均未提供被告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有過錯的證據(jù),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之規(guī)定,被告曹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無責任。因司機董海濤與其雇主張占龍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作為董海濤的近親屬向繼承雇主張占龍遺產的被告韓某志、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故本案不予涉及,三原告可以另行起訴。被告馬國梁駕駛其所有的晉K37620/晉K8441掛號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平遙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曹某駕駛被告王某所有的晉KN2647/晉KK840掛號車在被告人壽財險介休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郝某某駕駛其所有的晉K36622/晉KS397掛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平遙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對被告馬國梁、曹某、郝某某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應在各自所駕車輛在各自保險公司所投交強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對該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害人數(shù)應賠償?shù)臄?shù)額按比例直接賠付給三原告,剩余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按該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害人數(shù)應賠償?shù)臄?shù)額按比例依責直接賠付給三原告,再不足部分由被告馬國梁、曹某、郝某某依責承擔。
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1、死亡賠償金410860元。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方主張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20543元/年×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合理有據(jù),且被告方認可,本院予以確認。2、喪葬費19771元。原告方親屬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喪葬費是必要合理的支出,按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39542元/年÷2)計算合理有據(jù),且被告方認可,本院予以確認。3、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原告方親屬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其家屬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損害,應當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死者董海濤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故本院酌定2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2779元。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應給予被撫養(yǎng)人一定的生活費用。被扶養(yǎng)人董海濤的父親原告董某某,《1940年4月6日》出生,撫養(yǎng)8年,由子女二人共同扶養(yǎng),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年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50124元(12531元×8年÷2人);被扶養(yǎng)人董海濤的母親王淑環(huán),《1942年5月28日》出生,扶養(yǎng)10年,由子女二人共同扶養(yǎng),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年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62655元(12531元×10年÷2人);被撫養(yǎng)人董海濤的兒子董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撫養(yǎng)3年,由夫妻二人共同撫養(yǎng),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年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18796.5元(12531元×3年÷2人)。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撫養(yǎng)人有數(shù)人,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故三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累計為112779元,原告之主張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5、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5000元。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屬從異地到事故發(fā)生地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用是要實際發(fā)生的,符合客觀實際,根據(jù)實際情況,本院酌定3500元。原告之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6、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308元。董海濤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產生誤工符合客觀實際,根據(jù)實際情況,按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108元/日計算5人5天為27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支持的部分有:1、死亡賠償金410860元,2、喪葬費19771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2779元,5、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3500元,6、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2700元,共計569610元。被告曹某、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當庭答辯、質證、舉證等訴訟權利。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在晉K37620/晉KS441掛號車所投交強險傷殘死亡理賠范圍及限額內按比例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56755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166020元,共計222775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在晉KN2647/晉KK840掛號車所投的交強險傷殘死亡理賠范圍及限額內按比例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48903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83010元,共計131913元;
三、被告中國人保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在晉K36622/晉KS397掛號車所投的交強險傷殘死亡理賠范圍及限額內按比例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48903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直接賠付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各項損失20752元,共計69655元;
四、待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被告馬國梁不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
五、待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被告曹某不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
六、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被告郝某某不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
七、被告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xxxx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董某某、王淑環(huán)、董某某承擔2335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承擔4024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承擔238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承擔1258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胡德忠
審判員:魏云良
審判員:李朝霞

書記員:韓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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