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廣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軍,黑龍江衡川律師事務(wù)所。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原告袁廣奕與被告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廣奕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軍、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袁廣奕向本院提出訟訴請求:1.要求被告王某某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給付原告袁廣奕墊付被告王某某所欠取暖費合計1280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王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原告袁廣奕與被告王某某簽訂位于大慶市薩爾圖區(qū)東風新村經(jīng)四街房屋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交房前取暖、物業(yè)費由被告王某某結(jié)清。此房屋于2016年5月7日完成過戶手續(xù),2016年10月8日,被告王某某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袁廣奕,但被告王某某未結(jié)清交房前的取暖費。2017年3月30日,原告袁廣奕替被告王某某結(jié)清上述費用。故原告袁廣奕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袁廣奕與被告王某某依法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取暖費應(yīng)由被告王某某結(jié)清,2017年3月30日,原告袁廣奕將2000年至2003年上半年的取暖費12806.01元支付給大慶市熱力集團有限公司。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房屋產(chǎn)生的取暖費陳欠應(yīng)由被告王某某承擔,被告王某某的辯解理由不充分。故本院對原告袁廣奕要求被告王某某給付墊付取暖費1280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袁廣奕取暖費1280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0元(已減半),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賈麗
書記員: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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