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凱,系遼寧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鐵西區(qū)。
負責人王笑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沈陽市皇姑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劉景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遼寧省北票市,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qū)萬壽寺街196-1號。
負責人王笑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景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遼寧省北票市,系該公司法務。
原告袁某某訴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隋電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凱,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寧、劉景琦,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景琦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7日,原告與珠海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2014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
另查,原告袁某某向沈陽市鐵西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休息日加班工資等。該委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沈西勞人仲字[2016]7號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送達后,原告袁某某不服于來院起訴。
又查,2015年6月,珠海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將企業(yè)名稱變更為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筆錄、仲裁裁決書等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主張與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供銀行卡查詢申請予以佐證,因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與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庭審中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提供了原告與珠海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的勞動合同,故原告提出的與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周六上班加班費以及每周一開會的加班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袁某某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預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隋電波
書記員代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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