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原告裴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裴某及被告張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雖主張實際借款人為王濤、自己僅為中間人,但因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且被告承認王濤出具的借款合同在被告手中,故本案原告借出的借款本息應由被告償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可依據(jù)王濤出具的借款合同另案主張權(quán)利。因原告出借給被告借款時被告曾替原告償還55,000.00元公積金貸款,故原告實際出借的借款本金應為205,000.00元。因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為年利率24%,故本筆借款的利息應當按照年24%計算,即98,400.00元(以205,000.00元為本金按照年24%的利率從2014年11月11日計算至2016年11月11日)。因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償還銀行貸款利息的訴訟請求違反了法律關于借款利率上限的規(guī)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經(jīng)償還給銀行的貸款利息應當從被告應付給原告的借款利息總額中予以扣除。綜上,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5,000.00元、利息59,900.00元,以上合計264,9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裴某借款本息共計264,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50.00元,因原告裴某減少訴訟請求,相應訴訟費用1,101.00元本院予以退還;其余訴訟費6,049.00元,由原告裴某負擔988.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5,06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崔 霞 審 判 員 紀 芳 人民陪審員 宗貴和
書記員: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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