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女,漢族。
被告:齊某某,男,漢族。
被告:章某,女,漢族。
被告:董本有,男,漢族。
被告:張某某(身份證號碼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職業(yè)個體戶,住七臺河市桃山區(qū)學府華庭14號樓7單元601室。
被告:秦某(身份證號碼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住七臺河市桃山區(qū)桃東街道濱尚雅居1號樓1702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彤,黑龍江李曉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某某訴被告齊某某、章某董本有、張某某、秦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被告董本有、張某某、秦某及秦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齊某某、章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齊某某、章某償還借款66000.00元及利息;2、被告互負連帶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29日,通過秦某介紹,由秦某、董本有、張某某擔保,被告齊某某、章某向原告借款66000.00元用于經營養(yǎng)殖場,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并用董本有房產證抵押。借款期限屆滿,原告向被告齊某某、章某索要欠款,兩被告以無錢為由推拖,無奈原告提起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29日,被告齊某某、章某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用于經營養(yǎng)殖場。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到期給付利息6000.00元,用登記在董本有名下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作為抵押,同時約定如到期不還,抵押的房屋及土地歸原告賈某某所有。同日,被告齊某某、章某給原告出示66000.00元借據(jù)一張,抵押擔保人董本有、擔保見證人張某某、秦某分別在借據(jù)上簽字。借款期限屆滿,原告向被告齊某某、章某索要欠款未果,故原告提起訴訟。被告董本有以在簽字時不知情、被騙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但原告賈某某、被告張某某、秦某均證明借據(jù)內容已當場宣讀。被告張某某對原告主張無異議。被告秦某以已超過擔保期限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賈某某與被告齊某某、章某簽訂的借據(j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借款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本案中原告賈某某依約定提供借款給被告,已完成其合同義務;被告齊某某、章某亦應依合同約定按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現(xiàn)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被告齊某某、章某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經庭審查明,原告提供給被告借款本金為60000.00元,借據(jù)中其余6000.00元是被告承諾借款一個月給付原告的利息,根據(jù)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被告約定的利率標準明顯超過年利率24%的規(guī)定,故對原、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標準應予以調整。對于逾期還款利息,雙方沒有約定,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給付,超過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亦應按年利率24%予以調整;被告董本有作為抵押擔保人用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為被告齊某某、章某提供擔保,其抵押財產為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押財產,其抵押擔保行為無效,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董本有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無任何過錯,被告董本有在知曉借據(jù)內容的情況下在借據(jù)上以抵押擔保人身份簽字,故被告董本有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某同意承擔擔保責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某以超過擔保期限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其抗辯理由處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齊某某、章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出庭參加訴訟,本院可以依據(jù)查明事實,依法裁判。
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被告齊某某、章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本有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齊某某、章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賈某某借款本金60000.00元,承擔借款期間利息28800.00元(60000元×2%×24個月,2014年9月29日—2016年9月28日),合計88800.00元;2016年9月29日至實際給付期間利息按尚欠本金數(shù)額、月利率2%計算。
二、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被告董本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董本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駁回原告賈某某對被告秦某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20.00元,減半收取1010.00元,由被告齊某某、章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海龍
書記員:侯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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