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立國
賈春耕
解紅宇(宏廣律師事務所)
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
劉靜
孫洪革(天津渤海律師事務所)
原告賈立國,男,1950年12月21日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賈春耕,男,1981年3月6日生,漢族,農(nóng)民,系原告賈立國之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解紅宇,男,宏廣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辰區(qū)宜興埠鎮(zhèn)
法定代表人耿玉順,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靜,男,1959年6月6日生,漢族,系該公司職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孫洪革,男,天津渤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賈立國與被告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賈春耕、解紅宇,被告委托代理人劉靜、孫洪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賈立國簽訂租賃協(xié)議及驗收交接協(xié)議,與其在玉田橡膠園區(qū)申請注冊成立玉田旺達橡膠有限公司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一系列活動能夠相互印證,并有被告公司股東張健、李貴啟簽字,原告有理由相信該行為系被告公司行為。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訂立的,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驗收交接協(xié)議、玉田縣旺達橡膠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租賃費用及玉田縣旺達橡膠有限公司被吊銷執(zhí)照后,被告繼續(xù)給付原告租賃費用,系原、被告雙方依約定履行合同行為。被告在2013年1月16日后,不依約定給付原告廠房設施租賃費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被告應依雙方約定,履行給付原告租金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廠房設施租賃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日給付違約金900元,超出法律規(guī)定,應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被告主張其不是合同當事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合同無效,租賃費系代玉田縣旺達橡膠有限公司交納,應駁回原告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訴訟中,申請撤回要求被告給付宿舍租賃費(2個季度)85500元的訴訟請求,系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八條 ?“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ⅰ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薄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薄⒆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二款“……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敝?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賈立國自2013年1月1日起兩個季度的廠房設施租賃費60萬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以30萬元租賃費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自2013年4月16日起,以60萬元租賃費為基數(shù),至租賃費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違約金隨租賃費一并給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55元,由被告負擔9326元,原告負擔1329元。以上費用原告已預交,執(zhí)行時由被告給付原告93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賈立國簽訂租賃協(xié)議及驗收交接協(xié)議,與其在玉田橡膠園區(qū)申請注冊成立玉田旺達橡膠有限公司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一系列活動能夠相互印證,并有被告公司股東張健、李貴啟簽字,原告有理由相信該行為系被告公司行為。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訂立的,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驗收交接協(xié)議、玉田縣旺達橡膠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租賃費用及玉田縣旺達橡膠有限公司被吊銷執(zhí)照后,被告繼續(xù)給付原告租賃費用,系原、被告雙方依約定履行合同行為。被告在2013年1月16日后,不依約定給付原告廠房設施租賃費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被告應依雙方約定,履行給付原告租金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廠房設施租賃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日給付違約金900元,超出法律規(guī)定,應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被告主張其不是合同當事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合同無效,租賃費系代玉田縣旺達橡膠有限公司交納,應駁回原告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訴訟中,申請撤回要求被告給付宿舍租賃費(2個季度)85500元的訴訟請求,系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八條 ?“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二款“……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敝?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賈立國自2013年1月1日起兩個季度的廠房設施租賃費60萬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以30萬元租賃費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自2013年4月16日起,以60萬元租賃費為基數(shù),至租賃費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違約金隨租賃費一并給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55元,由被告負擔9326元,原告負擔1329元。以上費用原告已預交,執(zhí)行時由被告給付原告9326元。
審判長:孫連興
審判員:張寶存
審判員:李振芳
書記員:王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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