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海峰,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赫東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現(xiàn)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被告:赫東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雞西市雞冠區(qū),現(xiàn)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被告: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現(xiàn)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原告赫某某與被告赫東華、赫東江、赫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赫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海峰,被告赫東華、赫東江、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被繼承人李某于2015年3月16日所立遺囑合法有效,并由原、被告分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赫某某與被告赫東華、赫東江、赫某某系兄弟關系,父親赫某1于1981年去世,母親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去世。1993年李某購買了位于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某委某組的房屋,該房屋于2013年動遷,并置換補償房屋。2015年3月母親李某與赫某某商量,由赫某某繼承動遷補償?shù)姆课荩蠛漳衬池撠燄B(yǎng)老送終,并照顧赫某某以后的生活,赫某某同意李某的要求。2015年3月16日,李某立下遺囑,由赫某某繼承房屋,并告知其他被告,兄弟無異議。現(xiàn)李某去世,房屋已開始辦理入戶手續(xù),因赫東江不配合赫某某辦理入戶手續(xù),已導致赫某某無處居住,赫某某訴至法院。赫東華辯稱,同意按被繼承人李某的安排處理。赫東江辯稱,原告赫某某出具了放棄權利證明,已沒有權利起訴,要求按份額繼承房屋。赫某某辯稱,對原告赫某某的訴訟請求無異議。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赫某1與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五子,長子赫東華、次子赫東江、三子赫某某、四子赫某2和五子赫某某。赫某11981年去世;赫某2于2000年9月28日被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并已執(zhí)行,無其他繼承人;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去世,遺有個人財產安置房屋一戶,坐落于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某名苑X號樓X單元X層X室,建筑面積68.45平方米。2015年3月16日,李某出具代書遺囑一份,內容為“立遺囑人:李某,性別:女,年齡:1936年8月13日80歲,無職業(yè),現(xiàn)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某委某組,身份證號X,我叫李某,今年80歲了,趁我現(xiàn)在不糊涂,我立遺囑,把我的房產處理一下,我老伴赫某1去世三十二年了,我共有五個子女,大兒子赫東華、二兒子赫東江、三兒子赫某某、四兒子赫某2在二000年死了,五兒子赫某某,我和赫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我個人有一個房子,在雞冠區(qū)某委某組,于二0一三年9月14日動遷了,動遷協(xié)議給安置在雞冠區(qū)某委某組,我現(xiàn)在自愿立遺囑把這個房產在我死后留給赫某某個人繼承,赫某某負責我死后的喪葬費用,赫某某的生活居住由赫某某負責,因我不會寫字,由鄰居陳某1代寫貴屬,立遺囑人:李某(捺印),代書人陳某1,見證人:陳某2(捺?。?、陳某1(捺印)、陳某3(捺?。?015年3月16日(捺?。?。出具代書遺囑時,赫某某???赫某某均在場。李某去世后,兄弟四人協(xié)商將李某所有的房屋由赫某某繼承,赫某某于2017年3月7日作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明確李某生前未留有遺囑,也未簽訂《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經慎重考慮,決定放棄繼承位于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X委X名苑X號樓X單元X室屬李某遺產中應由赫某某繼承的財產份額,并將該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在公證處進行公證。本院認為,公民有權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被繼承人李某所立遺囑為代書遺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具備有效的形式要件。本案中,代書遺囑的的代書人陳某1與其他見證人陳某2對遺??的內容及形成過程均能作出完整陳述,該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赫東江辯稱赫某某已放棄繼承遺產,無權依代書遺囑內容繼承李某遺留房產,屬繼承糾紛案件的審理范圍。因本案案由系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故本院僅對該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應就繼承糾紛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所述,被繼承人李某于2015年3月16所立代書遺囑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繼承人李某于2015年3月16日所立代書遺囑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原告赫某某已預交,由原告赫某某、被告赫東華、赫東江、赫某某分別負擔12.50元,三被告將應負擔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赫某某。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龐學勤
書記員: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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