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冬福,湖北偉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汪神州
被告萬秀娟
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勝中,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汪神州、萬秀娟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40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判長 姜 輝 審判員 梁勝陽 審判員 劉 華
書記員:劉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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