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宿艷會,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
被告石某某漢康某化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石中路375號。
法定代表人安玉偉,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月霞,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霍璆瓊,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石某某漢康某化藥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4元,減半收取為27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王豪
書記員: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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