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居民身份證號碼:×××。
原告贠新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居民身份證號碼:×××。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力軍,男,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營銷服務部。
負責人董秀生,公司經(jīng)理。
住所地:遷西縣西環(huán)路永順發(fā)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院內(nèi)。
組織機構代碼:78082356-8。
委托代理人張金旭,男,公司職員。
原告趙某某、贠新偉與被告馬某某、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大地財險遷西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維民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8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贠新偉委托代理人王力軍、被告馬某某、大地財險遷西營銷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張金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某某、贠新偉訴稱,2012年11月15日22時許,被告馬某某駕駛冀B906BR轎車載乘車人孫繼雙由西向東行駛至三撫公路遷西縣白廟子橫河村南路段時,駛?cè)肽嫦蚺c原告趙某某駕駛冀B033PP轎車載乘車人贠新偉由東向西行駛相撞,造成馬某某、趙某某、孫繼雙、贠新偉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11日,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遷公交認字(2012)第720120157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馬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某、孫繼雙、贠新偉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趙某某、贠新偉被送至遷西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趙某某被診斷為:額部軟組織挫裂傷伴皮下異物,胸部軟組織挫傷,右腿軟組織挫擦傷,頭外傷后反應,雙肺后部輕微挫裂傷。住院治療6天,誤工156天。原告贠新偉被診斷為:蛛網(wǎng)膜下腔少量出血,橋腦左側(cè)橋臂、左側(cè)頂葉腦挫裂傷,右側(cè)頂部硬膜下小出血,兩側(cè)額部硬膜下積液,兩肺后部挫裂傷,兩側(cè)胸腔積液,右側(cè)2、3、4、5肋骨骨折,額部頭皮下血腫,雙側(cè)眉弓軟組織撕裂傷,右上瞼瞼板挫裂傷。住院治療33天,誤工212天。2013年5月15日,經(jīng)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評定,原告贠新偉所受損傷為九級傷殘,Ia值10%。原告趙某某、贠新偉開支醫(yī)療費37702.47元(趙某某6641.36元、贠新偉31061.11元)、交通費2000元(趙某某500元、贠新偉1500元),原告贠新偉另開支法醫(yī)鑒定費800元。原告趙某某、贠新偉均系河北津西鋼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職員,趙某某月平均工資2066元、贠新偉4107.47元。被告馬某某為冀B906BR機動車在被告大地財險遷西營銷服務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賠償事宜不能協(xié)商,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6641.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20元×6天)、誤工費10743元(2066元/30天×156天)、護理費700元(116.75元×6天)、交通費500元。賠償原告贠新偉醫(yī)療費31061.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20元×32天)、護理費3736元(116.75元×32天)、誤工費29026.12元(4107.47/30天×212天)、交通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48486元(8081元×20年×30%)、傷殘鑒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被告馬某某、大地財險遷西營銷服務部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責任認定、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冀B906BR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沒有異議,但二被告認為,二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過長,且未提交用工合同,對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應依據(jù)公安部關于誤工損失日的規(guī)定確定合理的誤工時間,誤工費標準同意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予以賠償;護理費二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收入的相關證據(jù),護理費應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予以賠償;交通費過高且票據(jù)形式不合法,請法庭酌定;原告贠新偉評定的傷殘等級過高,要求重新鑒定。故對原告贠新偉主張的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賠償。被告大地財險遷西營銷服務部另認為,法醫(yī)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予賠償。
對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雙方爭議的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醫(yī)鑒定費問題,本院查明,原告趙某某、贠新偉訴請的誤工費39769.12元[誤工費10743元(2066元/30天×156天)、誤工費29026.12元(4107.47/30天×212天)],有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法醫(yī)鑒定及二原告所在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等證據(jù)證明原告趙某某持續(xù)誤工156天、月平均工資2066元,贠新偉持續(xù)誤工212天、月平均工資4107.47元(完稅后實發(fā)工資),被告抗辯理據(jù)不足,對二原告訴請的誤工費予以支持;護理費二原告按2012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和其它服務業(yè)的行業(yè)平均工資每天116.75元的標準訴請4436元[趙某某護理費700元(116.75元×6天)、贠新偉3736元(116.75元×32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的規(guī)定,被告抗辯理據(jù)不足,對原告趙某某、贠新偉訴請的護理費予以支持;原告趙某某、贠新偉訴請的交通費2000元(趙某某500元、贠新偉1500元),根據(jù)二原告住院治療、傷殘鑒定等實際情況,并無不當,對二原告訴請的交通費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贠新偉的傷殘賠償金,原告贠新偉經(jīng)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評定為九級傷殘,Ia值10%,被告認為評定等級過高,要求重新鑒定,但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反駁,依法不予準許。對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臨床鑒定予以采信,對原告贠新偉訴請的傷殘賠償金48486元(8081元×20年×30%)予以支持;原告贠新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損害后果、雙方的過錯對事故發(fā)生的影響程度及本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原告贠新偉訴請10000元并無不當,予以支持;原告贠新偉開支的法醫(yī)鑒定費800元,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由被告馬某某予以賠償。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被告馬某某承擔全部責任的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馬某某為其所有的冀B906BR機動車在被告大地財險遷西營銷服務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于二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大地財險遷西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及超出保險賠償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馬某某賠償。原告趙某某、贠新偉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8462.47元[趙某某6761.36元(醫(yī)療費6641.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贠新偉31701.11元(醫(yī)療費31061.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大地財險遷西營銷服務部應賠償10000元[趙某某1757.91元(6761.36元/38462.47元×10000元)、贠新偉8242.09元(31701.11元/38462.47元×10000元)];原告趙某某、贠新偉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04691.12元[趙某某11943元(誤工費10743元+護理費700元+交通費500元)+贠新偉92748.12元(護理費3736元+誤工費29026.12元+交通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48486元(8081元×20年×3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大地財險遷西營銷服務部應賠償104691.12元(趙某某11943元、贠新偉92748.12元)。原告趙某某、贠新偉其余事故損失29262.47元[趙某某5003.45元(6761.36元-1757.91元)+贠新偉24259.02元(31701.11元-8242.09元+800元)],由被告馬某某賠償趙某某5003.45元,賠償贠新偉24259.02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營銷服務部在冀B906BR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3700.91元,賠償原告贠新偉事故損失人民幣100990.21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馬某某賠償原告趙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5003.45元,賠償原告贠新偉事故損失人民幣24259.0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6元,減半收取583元,由被告馬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維民
書記員: 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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