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職業(yè),現(xiàn)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委托代理人吳瑩潔,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職業(yè)證號。
原告康天龍,職業(yè),現(xiàn)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委托代理人吳瑩潔,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職業(yè)證號。
被告劉某某,職業(yè),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徐彬,職業(yè),原住河北省唐山市,現(xiàn)住所不詳。
原告趙某某、康天龍訴與被告劉某某、徐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趙某某、康天龍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12月20日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將其持有的豐寧滿族自治縣成圓礦業(y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被告,被告支付相應價款,同日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其第二條約定,甲方負責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完畢采礦權轉讓審批及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人等變更手續(xù),將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人變更到乙方名下,乙方在變更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甲方200萬元?,F(xiàn)原告已完成上述第二條約定的全部工作,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款200萬元,系違約行為?!堆a充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的合同款75萬元,是原告在法院歷經一審、二審(2014)承民終字第2173號艱難索要獲支持,但被告仍不履行生效判決,為此訴請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幣200萬元、違約金3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查認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符合起訴的法定條件。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趙某某、康天龍起訴狀中給出的被告徐彬的住所向其郵寄送達相關應訴文書時,不能送達,后經本院通知原告對被告徐彬的住所等信息進行補正或向本院交納相應的公告費用公告送達,原告也未在指定期間進行補正也未交納公告費用,因此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應駁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康天龍的起訴。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原告趙某某、康天龍預交的受理費退還給原告趙某某、康天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樹全
書記員:謝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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