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齊
宋恒(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
萬喜林(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
李衛(wèi)紅
原告趙某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恒,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萬喜林,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
負責人劉旺安,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紅,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趙某齊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齊的委托代理人萬喜林,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基于保險合同關(guān)系要求被告支付各項損失費用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付,即在京AG6066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用61872元。被告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齊各項損失費用61872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7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基于保險合同關(guān)系要求被告支付各項損失費用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付,即在京AG6066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用61872元。被告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齊各項損失費用61872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7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劉海虹
審判員:楊金水
審判員:趙興
書記員:何立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