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振憲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朋,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馮國君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建平支公司)、馮國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胡漢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振憲,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立平、被告馮國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8時24分,被告馮國君駕駛遼NV3465號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建平縣建三線34KM+370M處時,與陳鐵映駕駛的遼N1225學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輛損壞,陳鐵映及乘坐遼N1225學號小型轎車的原告趙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趙某某入住建平縣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65日,被診斷為:頭面部外傷、左眼外皮裂傷、左側1-4后肋單處骨折,住院期間二級護理,支付醫(yī)療費23093.21元,出院醫(yī)囑建議休息四周。建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建平縣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進行鑒定,結果為原告趙某某所受傷左側1-4后肋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1000元。原告趙某某受傷住院治療期間,單位停發(fā)工資82天,停發(fā)工資金額10906元。
原告趙某某母親閆桂榮xxxx年xx月xx日出生,趙某某共有兄弟三人。原告趙某某的兒子趙佳鵬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建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進行了處理,認定由馮國君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趙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陳鐵映無責任。
被告馮國君駕駛的遼NV3465號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建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其中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另一位受傷者陳鐵映入住建平縣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6036.45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原告提供的建平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出具的診斷書,出院通知單、住院病歷、醫(yī)療費單據(jù)、用藥清單,證明了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的過程及花費醫(yī)療費的事實;2、原告提供的建平縣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單據(jù)一枚,證明了原告的傷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的事實;3、原告提供的建平縣鴻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工資證明”一份、“教練員工資表”三份,證明了原告因傷誤工停發(fā)工資情況;4、原告提供的趙某某、劉桂芹結婚證、(2017)建平縣不動產(chǎn)權第837663號房屋共同共有權證、建平縣第二高級中學出具的“高中學生在校就讀證明”、“戶口本”,證明了原告與劉桂芹為夫妻關系,兒子趙佳鵬現(xiàn)在高中就讀需要撫養(yǎng)的事實;5、原告提供的建平縣奎德素鎮(zhèn)大三家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結合原告提供的原告父母的戶口本,證明了原告父母生育子女情況及原告母親需要撫養(yǎng)的事實;6、原告提供的建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建公交認字(2017)第20170119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了原告與被告馮國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及雙方的責任;7、被告馮國君提供的“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抄件)”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件)一份,證明了被告馮國君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建平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事實;8、陳鐵映提交的建平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出具的診斷書、出院通知單、用藥清單、住院病歷,證明了陳鐵映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的事實及支付醫(yī)療費用的事實。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教練的培訓車輛與被告馮國君駕駛的遼NV3465號小型越野客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趙某某及同一事故的陳鐵映受傷,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馮國君駕駛的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負擔,如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再有不足則不足部分由被告馮國君承擔。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費等各項相關費用的合理部分損失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各項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為:1、醫(yī)療費23093.21元;2、護理費5,854.55元(90.07元/日×65日);3、誤工費,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故誤工費應當按原告所在單位出具的誤工費為準即10,906元;3、伙食補助費3250元(50元/日×65日);4、鑒定費1,000元;5、殘疾賠償金為65,752元(32876元/年×20年×10%);6、精神撫慰金,原告因此次事故致殘,必將對其造成精神痛苦,結合本案的情況,對精神損害賠償金本院酌定為2,000元;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831.88元(原告母親閆桂榮撫養(yǎng)費為9953元/年*14年*1/3*10%=4644.73元,原告兒子趙佳鵬撫養(yǎng)費為24996元/年*1.75年*1/2*10%=2187.15元)。因本案中保險公司的賠償能夠滿足原告的合理賠償請求,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馮國君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另一名傷者陳鐵映現(xiàn)尚未向本院主張權利,應當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為其預留份額2072元【10000元*〔6036.45元/6036.45元+23093.2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在交通強制保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7928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趙某某護理費5,854.55元,誤工費10906元,傷殘賠償金65,7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831.88元。以上各項合計99,272.43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趙某某剩余醫(yī)療費即15165.21元及伙食補助費3250元的50%即9207.61元。
三、駁回原告趙某某要求被告馮國君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50元,鑒定費1,000元,合計2,35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胡漢志
書記員:單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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