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碾子山區(qū)興農(nóng)工程維修隊職工。
委托代理人姚松,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碾子山區(qū)華勝村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龍江民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碾子山區(qū)二道溝小學學生。
法定代理人黃士濤(系黃興父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碾子山區(qū)華勝村農(nóng)民,現(xiàn)在俄羅斯勞務。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系黃興母親),身份狀況同上。
原告邢某某與被告于某某、黃興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松,被告于某某(黃興監(jiān)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世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作為鄰里關系,本應友好互助、和睦相處。雙方比鄰而居,出現(xiàn)糾紛應協(xié)商解決,互相諒解。本案中,被告于某某在為自家倉房換瓦時,原告邢某某等人進行制止,雙方發(fā)生爭吵后,原告邢某某及陳麗影用手、鐵鍬對于某某家倉房頂上的瓦進行破壞,導致沖突升級。隨后于某某將陳貴家瓦進行破壞并用磚頭砸向陳富,雙方發(fā)生撕打。二被告將原告邢某某打傷,對于該事件的發(fā)生,雙方均有過錯,應承擔同等責任。黃興系未成年人,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應由黃士濤、于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邢某某所受損失合理部分為:醫(yī)藥費2519.72元、誤工費1304.99元(參照2015年度黑龍江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23816.00元/365天×20天)、護理費860.27元(參照2015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52333.00元∕365天×6天)、伙食補助費300.00元(50.00元/天×6天)、就醫(yī)交通費60.00元,共計5044.97元。由二被告承擔2522.50元(5044.97元×50%)。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某、被告黃興法定代理人黃士濤、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邢某某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522.50元。
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原告邢某某負擔13.00元,被告于某某、被告黃興法定代理人黃士濤負擔39.00元。
上述款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語鋒 審 判 員 趙憲斌 人民陪審員 楊奮強
書記員:李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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