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華某運輸有限公司
岳崇嶺(河北滏潮律師事務(wù)所)
張某某
陳飛鴻(河北滏潮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邯鄲市華某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光,該公司董事長。
地址:邯鄲市成安縣成安鎮(zhèn)范耳莊村。
委托代理人岳崇嶺,河北滏潮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磁縣南城鄉(xiāng)前北城村。身份證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陳飛鴻,河北滏潮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邯鄲市華某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某為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邯鄲市華某運輸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崇嶺、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飛鴻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的冀DJ2193重型貨車,是由太山與該車實際管理人侯海剛一起開到停車場的,并非由被告張某某強行扣押,該事實有當時在場人張?zhí)?、孔德濤及停車場武保明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而原告稱其車輛由被告張某某扣押,僅提供武安市淑村派出所的報案證明,且派出所亦表示并未做具體調(diào)查,具體事實由法院調(diào)查后認定。故原告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被告返還車輛并賠償停運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邯鄲市華某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原告邯鄲市華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的冀DJ2193重型貨車,是由太山與該車實際管理人侯海剛一起開到停車場的,并非由被告張某某強行扣押,該事實有當時在場人張?zhí)?、孔德濤及停車場武保明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而原告稱其車輛由被告張某某扣押,僅提供武安市淑村派出所的報案證明,且派出所亦表示并未做具體調(diào)查,具體事實由法院調(diào)查后認定。故原告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被告返還車輛并賠償停運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邯鄲市華某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原告邯鄲市華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徐海新
審判員:楊曉
審判員:張策
書記員:楊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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