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
顧大全(黑龍江顧大全律師事務所)
張某
原告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住黑龍江省訥河市興旺鄉(xiāng)。
委托代理人顧大全,黑龍江顧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住黑龍江省訥河市興旺鄉(xiāng)團結鄉(xiāng)。
原告邵某某與被告張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顧大全及被告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4年5月25日與被告簽訂興旺鄂溫克鄉(xiāng)下水排污工程合同書,當時約定每延長米425.00元,撥款方式為2千米撥款300,000.00元,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撥款900,000.00元,剩余款項于10月1日結清,保證金于2015年5月1日付清。
2016年5月4日原、被告結算,被告給原告出具結算書一份,說明現工程已完工驗收合格,還差867,000.00元沒有結算。
經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工程款867,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辯稱:1、工程驗收沒有明確指出合格,只有地下管道合格,地上物沒有合格,地上的工程沒有恢復竣工達到標準;2、867,000.00元的欠據被告方不承認,因為有遺漏的收據沒有入賬,所以現在把所有工程恢復達到全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被告方愿一次性結清工程款。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興旺鄂溫克鄉(xiāng)下水排污工程合同書一份,欲證實合同總價款、撥款方式,工程驗收方式及保修期。
證據二、驗收結算單一份,欲證明原告為被告提供的團結鄉(xiāng)下水工程已完工并經被告驗收合格,未結算工程款867,000.00元,由被告的親筆簽字,時間為2016年5月4日。
被告張某為支持其辯解主張,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一、視頻資料一份,欲證實工程沒有恢復到原狀,深度不夠水泥批號也不夠;井的工程質量不合格。
證據二、票據49張(復印件),欲證實實際撥款1,287,401.00元,5%的保證金在賬目中沒有扣除,乙方施工的稅收8%沒有扣除,要求原告恢復原狀后結算剩余工程款。
開庭審理中,原、被告分別對對方的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被告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無異議,是雙方簽訂的,但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沒有按期完工。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二,被告質證意見為:真實性無異議,是被告本人簽的,但該票據并不代表各項工程驗收合格,而是中途一個結算方式。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一,原告的質證意見為:沒有錄制的時間,無法證明是出具結算單之前還是之后的行為,錄像當中只是單方并沒有原告方在場和確認,應以結算單為準。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二,原告的質證意見為:2016年6月30日的收據沒有原告方任何簽字,原告方不認可,其他票據均屬復印件,雙方在2016年5月4日已經就2014年5月25日簽訂的合同中的事項進行了結算,被告明確承認未結工程款是867,000.00元,被告主張實際撥款1,287,401.00元原告方不予認可,保證金因已超過合同約定的時間,被告方應該給付,稅收問題合同當中有約定,施工設備及材料產生的一切稅收應由原告承擔,其他的原告不承擔,原告方不同意被告要求重新結賬的說法。
根據原、被告在庭審中對對方提供證據發(fā)表的質證意見,本院對原、被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二,因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一,因視頻資料無法確認錄制時間是在工程經驗收結算之前或之后,故原告的異議成立,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二,2016年6月30日的收據無收款人簽字確認,其他票據落款時間均在2016年5月4日結算日之前,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以上認定的有效證據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4年5月25日,原告邵某某與被告張某簽訂了興旺鄂溫克鄉(xiāng)下水排污工程合同書,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約1,700,000.00元,付款方式為2千米撥款300,000.00元,工程全體竣工驗收合格后撥款900,000.00元,剩余款項于10月1日結清,結算工程款以實際施工米數為準,本次工程按被告方驗收為合格,保修期為2015年5月1日。
該工程于2014年7月交付給被告,于2015年10月投入使用,被告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工程結算單,結算單載明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未結算的工程款為867,00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署的興旺鄂溫克鄉(xiāng)下水排污工程合同系以自然人身份簽訂的,其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系無效合同,但因該工程已經竣工投入使用,并經被告驗收合格,現原告請求被告按照結算單支付工程價款,本院應予準許。
因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驗收方式為被告驗收,且被告在結算單中明確表示排污工程已完工驗收合格,故被告以該工程未經有關部門驗收且未全部驗收合格為由拒付工程款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稱結算單中有遺漏的收據沒有入賬,因其提供的收據落款時間均在2016年5月4日結算日之前,而結算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程結算單,合法有效,原告依據結算單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項 ?、第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邵某某工程款867,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70.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署的興旺鄂溫克鄉(xiāng)下水排污工程合同系以自然人身份簽訂的,其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系無效合同,但因該工程已經竣工投入使用,并經被告驗收合格,現原告請求被告按照結算單支付工程價款,本院應予準許。
因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驗收方式為被告驗收,且被告在結算單中明確表示排污工程已完工驗收合格,故被告以該工程未經有關部門驗收且未全部驗收合格為由拒付工程款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稱結算單中有遺漏的收據沒有入賬,因其提供的收據落款時間均在2016年5月4日結算日之前,而結算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程結算單,合法有效,原告依據結算單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項 ?、第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邵某某工程款867,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70.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白洪江
書記員: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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