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湘怡,河北驥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康國申
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申達沙石料場。地址豐寧滿族自治縣鳳山鎮(zhèn)蘭營村。
被告馮某某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鳳金,河北凱宣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康國申、豐寧滿族自治縣申達沙石料場、馮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鄭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扈廣洲
書記員: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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