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王某甲(河北冠彬律師事務所)
王某乙(河北冠彬律師事務所)
唐山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冉某某(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
崔某某(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興凱路。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河北冠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河北冠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龍北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唐山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某某建筑公司)、河北融投擔保集團中瑞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擔保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被告唐山某某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6年4月5日裁定駁回被告唐山某某建筑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后,被告唐山某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冀01民轄終第4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并于2016年6月3日將案件退回本院。
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某某擔保公司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冉令濤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25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及逾期利息(截止到2016年2月5日為147.5萬元,應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證據(jù):借款合同、銀行匯款憑證、收款收據(jù)、展期協(xié)議。
被告唐山某某建筑公司答辯意見:1、借款1250萬元是事實;2、借款期間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個月利息共計90萬元,并分兩次向原告支付居間服務費共計127.5萬元,雙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協(xié)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認定無效,原告應返還被告支付的居間服務費127.5萬元;3、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應按年利率6.37%計算違約金。
被告證據(jù):居間服務協(xié)議、付款憑證。
案件事實
一、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50萬元作為流動資金,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8%,借款期限為3個月;違約責任為被告未依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本息的,應按照逾期余額的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簽訂《居間服務協(xié)議》,約定被告自愿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之外,另行一次性支付原告月1.7%利率作為原告對該筆借款跟蹤監(jiān)管的勞務補貼。
合同簽訂后,2014年10月30日原告以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1250萬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jù),載明收到借款1250萬元。
二、2015年1月26日原、被告簽訂《展期協(xié)議》,雙方約定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15年4月30日,同意上付息,如提前還款先支付的當月利息,同意在本金中按比例扣除,計算方式為當月沒有使用資金天數(shù)/當月總天數(shù),《借款合同》的其他條款不變,繼續(xù)有效。
2015年1月26日原、被告簽訂《居間服務協(xié)議》,約定被告自愿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之外,另行一次性支付原告月1.7%利率作為原告對該筆借款跟蹤監(jiān)管的勞務補貼。
如提前還款,支付的勞務補貼按比例扣除。
三、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收到原告借款1250萬元后,于當日向原告賬戶轉賬支付3個月服務費63.75萬元(1250萬元×月利率1.7%×3個月),于2015年2月9日支付3個月服務費63.75萬元。
同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8%支付原告4個月利息,共計90萬元(1250萬元×月利率1.8%×4個月)。
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服務費共計217.5萬元(63.75萬元×2+90萬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50萬元及被告已付利息及服務費共計217.5萬元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協(xié)議》是否合法有效;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計算依據(jù)。
圍繞該焦點問題,本院論述如下:
本案借款本金為1250萬元,依據(jù)《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8%計算,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利息應為360萬元(1250萬元×月利率1.8%×16個月),減去原告認可被告已付的217.5萬元,尚欠利息142.5萬元,與原告主張的欠款數(shù)額基本吻合,且原告未提交《居間服務協(xié)議》,據(jù)此可以認定,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按《居間服務協(xié)議》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因此,對雙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本院不再論述。
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雙方對逾期利息未明確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8%支付利息的請求,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雙方約定違約金為逾期余額的日千分之五,折合月利率為15%。
即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之和遠遠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之和應按年利率24%計算。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1250萬元,并支付利息(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止尚欠利息142.5萬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6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50萬元及被告已付利息及服務費共計217.5萬元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協(xié)議》是否合法有效;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計算依據(jù)。
圍繞該焦點問題,本院論述如下:
本案借款本金為1250萬元,依據(jù)《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8%計算,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利息應為360萬元(1250萬元×月利率1.8%×16個月),減去原告認可被告已付的217.5萬元,尚欠利息142.5萬元,與原告主張的欠款數(shù)額基本吻合,且原告未提交《居間服務協(xié)議》,據(jù)此可以認定,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按《居間服務協(xié)議》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因此,對雙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本院不再論述。
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雙方對逾期利息未明確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8%支付利息的請求,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雙方約定違約金為逾期余額的日千分之五,折合月利率為15%。
即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之和遠遠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之和應按年利率24%計算。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1250萬元,并支付利息(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止尚欠利息142.5萬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65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楊有鳳
書記員:劉立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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