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青龍,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朝鮮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XX委X組。
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行,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劉曉波,男,行長。
委托代理人潘世學,男,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受理原告金青龍訴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行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金青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青龍負擔。
代理審判員 洪 明
書記員:吳雅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