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海相
張瑞金(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
溫暖
原告閆海相,男,1960年9月22日生,漢族,職工,住涉縣。
委托代理人張瑞金,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城西路95號。
負責人范岱林,任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溫暖,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閆海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樊永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海相及其代理人張瑞金,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溫暖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保險公司負責人范岱林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當事人均對事故的真實性和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車輛投保情況不持異議,事故的真實性和責任認定以及車輛投保情況應予認定。當事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此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關(guān)于賠償數(shù)額的問題,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醫(yī)療費24104.69元、營養(yǎng)費2458元和車輛損失635元沒有異議,應予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50元×76天),原告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認定;原告請求日工資按151.66元計算,但所提供工資收入明細沒有財務部門證明并且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不能認定,只能參照其從事的“制造業(yè)”日平均工資100.27元計算,應計算為13636.72元[100.27元×(住院76天+休息60天)];保險公司只認可一人護理,但原告提供的診斷證明上明確寫明了住院期間二人護理,應按醫(yī)療部門二人護理的意見計算護理費;原告要求閆雷和閆琪的護理日工資分別按159.30元和144.05元計算,但所提供工資收入明細沒有財務部門證明并且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不能認定,只能參照其二人分別從事的相同或相似行業(yè)來計算護理工資,閆雷為服務工程師,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日平均工資116.75元計算,閆雷的護理工資應計算為8873元(116.75元×76天);閆琪為銷售主管,參照“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日平均工資78.05元計算,閆琪的護理工資應計算為5931.8元(78.05元×76天);原告請求給付精神撫慰金3000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條件,不予支持;原告支出的交通費635元符合就醫(yī)需要,又有票據(jù)佐證,應予認定;原告停車費300元,有票據(jù)佐證,又屬于原告的實際支出,應予認定,保險公司認為停車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不應賠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原告的醫(yī)療費24104.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和營養(yǎng)費2458元,三項共計30362.69元,超過了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的賠償限額,保險公司對原告上述三項費用只賠償10000元;原告的誤工費13636.72元、護理費14804.8元(8873元+5931.8元)、交通費615.9元,上述三項費用共計29057.42元,未超過交強險110000元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保險公司對原告上述三項費用應予賠償;原告的車損635元和停車費300元,未超過交強險2000元的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此兩項費用935元,應予賠償。交強險不足以支付原告損失的部分,因原告已撤回對楊巖潮的起訴,本案不作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閆海相93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閆海相10000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閆海相29057.42元;
四、駁回原告閆海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至三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630元,由原告閆海相負擔3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負擔13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均對事故的真實性和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車輛投保情況不持異議,事故的真實性和責任認定以及車輛投保情況應予認定。當事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此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關(guān)于賠償數(shù)額的問題,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醫(yī)療費24104.69元、營養(yǎng)費2458元和車輛損失635元沒有異議,應予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50元×76天),原告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認定;原告請求日工資按151.66元計算,但所提供工資收入明細沒有財務部門證明并且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不能認定,只能參照其從事的“制造業(yè)”日平均工資100.27元計算,應計算為13636.72元[100.27元×(住院76天+休息60天)];保險公司只認可一人護理,但原告提供的診斷證明上明確寫明了住院期間二人護理,應按醫(yī)療部門二人護理的意見計算護理費;原告要求閆雷和閆琪的護理日工資分別按159.30元和144.05元計算,但所提供工資收入明細沒有財務部門證明并且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不能認定,只能參照其二人分別從事的相同或相似行業(yè)來計算護理工資,閆雷為服務工程師,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日平均工資116.75元計算,閆雷的護理工資應計算為8873元(116.75元×76天);閆琪為銷售主管,參照“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日平均工資78.05元計算,閆琪的護理工資應計算為5931.8元(78.05元×76天);原告請求給付精神撫慰金3000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條件,不予支持;原告支出的交通費635元符合就醫(yī)需要,又有票據(jù)佐證,應予認定;原告停車費300元,有票據(jù)佐證,又屬于原告的實際支出,應予認定,保險公司認為停車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不應賠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原告的醫(yī)療費24104.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和營養(yǎng)費2458元,三項共計30362.69元,超過了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的賠償限額,保險公司對原告上述三項費用只賠償10000元;原告的誤工費13636.72元、護理費14804.8元(8873元+5931.8元)、交通費615.9元,上述三項費用共計29057.42元,未超過交強險110000元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保險公司對原告上述三項費用應予賠償;原告的車損635元和停車費300元,未超過交強險2000元的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此兩項費用935元,應予賠償。交強險不足以支付原告損失的部分,因原告已撤回對楊巖潮的起訴,本案不作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閆海相93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閆海相10000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閆海相29057.42元;
四、駁回原告閆海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至三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630元,由原告閆海相負擔3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負擔1330元。
審判長:樊永成
書記員:楊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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