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
全細喜(湖北自成律師事務所)
徐良興(通山縣通羊法律服務所)
許某某
徐維佳(湖北佳強律師事務所)
魏偉(湖北佳強律師事務所)
羅某某
阮國強
馮某某
原告阮某某。
委托代理人全細喜,湖北自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良興,通山縣通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許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維佳,湖北佳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魏偉,湖北佳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羅某某。
第三人阮國強。
委托代理人徐良興,通山縣通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馮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良興,通山縣通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阮某某訴被告許某某、第三人羅某某、阮國強、馮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被告以及第三人阮國強、馮某某經(jīng)過協(xié)商后,達成一次性賠償協(xié)議。
現(xiàn)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阮某某申請撤訴,屬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阮某某負擔。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阮某某申請撤訴,屬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阮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亞軍
書記員:廖清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