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吳寶晨(遼寧沈陽沈北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曾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
劉穎(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寶晨,系沈陽市沈北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曾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沈陽市大東區(qū)津橋路16號。
負責人白露,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穎,系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曾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周立永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寶晨,被告曾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曾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致使原告身體健康受到損害,故其作為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者,應當依法對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有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向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直接賠償的法律義務,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擔。關于醫(yī)療費按正式票據計算為41951.42元系合理支出,予以認定。其中原告?zhèn)€人支付原告?zhèn)€人支付33151.42元,被告曾某某支付8800元,因保險限額足以賠償原告損失,故被告曾某某墊付部分應由保險公司直接予以返還。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共住院53天,主張2650元合理,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護理費4254.66元,因原告住院53天,其中一級護理1天,每天按2人計算,二級護理52天,每天按1人計算。原告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主張4254.66元不超出相關標準,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過高,酌定支持1000元。
關于誤工費,原告主張72000元過高,原告雖提交多張診斷書證明休息情況,但各診斷書之間并不完全連續(xù),根據原告診斷醫(yī)囑情況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酌定支持原?個月的誤工期限。原告出具工資證明為每月2700元本院予以認定,誤工費應為24300元(2700元*9個月)。
關于殘疾賠償金,原告為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標準計算,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壓湍挲g,原告主張18768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9384元*20%*10年)。
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母親沒有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勞動能力受限,該請求應予支持。根據原告母親年齡、戶口性質,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壓凸B(yǎng)人數,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為4798.4元(5998元/2人*16年*10%)。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酌定支?000元。
關于鑒定費880元,系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33151.4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2650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護理費4254.66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交通費1000元;
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誤工費24300元;
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殘疾賠償金18768元;
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鑒定費880元;
九、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798.4元;
十、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給付被告曾某某墊付醫(yī)療費8800元;
以上賠償款項,均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十一、駁回原、被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被告曾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曾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致使原告身體健康受到損害,故其作為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者,應當依法對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有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向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直接賠償的法律義務,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擔。關于醫(yī)療費按正式票據計算為41951.42元系合理支出,予以認定。其中原告?zhèn)€人支付原告?zhèn)€人支付33151.42元,被告曾某某支付8800元,因保險限額足以賠償原告損失,故被告曾某某墊付部分應由保險公司直接予以返還。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共住院53天,主張2650元合理,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護理費4254.66元,因原告住院53天,其中一級護理1天,每天按2人計算,二級護理52天,每天按1人計算。原告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主張4254.66元不超出相關標準,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過高,酌定支持1000元。
關于誤工費,原告主張72000元過高,原告雖提交多張診斷書證明休息情況,但各診斷書之間并不完全連續(xù),根據原告診斷醫(yī)囑情況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酌定支持原?個月的誤工期限。原告出具工資證明為每月2700元本院予以認定,誤工費應為24300元(2700元*9個月)。
關于殘疾賠償金,原告為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標準計算,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壓湍挲g,原告主張18768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9384元*20%*10年)。
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母親沒有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勞動能力受限,該請求應予支持。根據原告母親年齡、戶口性質,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壓凸B(yǎng)人數,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為4798.4元(5998元/2人*16年*10%)。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墸枚ㄖС?000元。
關于鑒定費880元,系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33151.4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2650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護理費4254.66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交通費1000元;
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誤工費24300元;
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殘疾賠償金18768元;
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鑒定費880元;
九、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陳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798.4元;
十、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遼沈營銷服務部給付被告曾某某墊付醫(yī)療費8800元;
以上賠償款項,均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十一、駁回原、被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被告曾某某承擔.
審判長:周立永
書記員: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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