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牡丹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艷,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隆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隆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李某某返還不當?shù)美?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8日17時55分,因生意往來,隆某某需要向石金龍匯款109000元,借用趙福紅的賬號用網(wǎng)上銀行進行的匯款,由于操作失誤,錯將款項匯到了李某某的賬戶內。事后,隆某某與李某某進行了溝通,說明了情況,李某某答應返還,并用微信的方式轉回19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還。故隆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隆某某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信息應當明確,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據(jù)隆某某提供的李某某的住所不能向李某某送達法律文書,且隆某某不同意繳納公告費用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導致本案不能按照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隆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宿偉光
法官助理婁培婷 書記員侯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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