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系武漢市江漢區(qū)東方紅木材經營部經營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萬萍、向永紅,湖北華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華中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雷某某與被告武漢華中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永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喻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萬萍、向永紅、被告華中永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武漢市江漢區(qū)東方紅木材經營部系個體經營戶,其經營者為原告雷某某。2013年5月1日,原告雷某某與被告華中永某公司簽訂了《東方紅木材經營部購銷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乙方(被告華中永某公司)因工程需要購買甲方(武漢市江漢區(qū)東方紅木材經營部)木方、模板等木材;運費由乙方洽談并負擔;乙方提前2天通知甲方送貨,甲方全盤負責送貨到位;材料款每60萬元付款57萬元,余款在工地封頂后付清(首次開支票60萬元,貨款達60萬元時,由乙方通知甲方進帳);乙方提貨時當場查驗所購木材質量與數(shù)量,確認后簽收送貨單,對簽收后出現(xiàn)的質量及數(shù)量異議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均應處以貨款總額20%的違約金;甲方逾期交貨則每天按未交貨量價值的5%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付款則每天按未付款額的5%支付違約金。該合同還約定:木方的大小規(guī)格誤差在+2mm內,模板厚度確保達到0.0145。合同簽訂后,原告雷某某按合同約定將木材送至被告華中永某公司,被告華中永某公司未付清貨款。2013年11月6日,被告華中永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勇向原告雷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東方紅木材經營部模板、木方等材料款等合計503000元。此后,被告華中永某公司向原告雷某某支付材料款260000元,下欠243000元未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雷某某提交的《東方紅木材經營部購銷合同》、欠條、送貨單、轉賬支票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以上證據(jù)均經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雷某某與被告華中永某公司簽訂的《東方紅木材經營部購銷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有效。原告雷某某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華中永某公司提供貨物,被告華中永某公司至今拖欠原告雷某某243000元貨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清償貨款的違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規(guī)定,原告雷某某要求被告華中永某公司支付欠款24300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合同約定,如被告華中永某公司逾期付款,應承擔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被告華中永某公司拖欠貨款至今,原告雷某某要求被告華中永某公司以欠款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付利息具有合同依據(jù),由于原告雷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請求對方付款的條件于2013年5月成就,故其要求自此時起計付利息的主張不成立,利息的起算時間應確定為雙方對貨款金額進行確認時間即2014年9月15日。關于被告華中永某公所述原告雷某某提供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雙方合同約定“乙方提貨時當場查驗所購木材質量及數(shù)量,確認后簽收送貨單,對簽收后出現(xiàn)的質量及數(shù)量異議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被告華中永某公司已接受貨物,并出具欠條和支付部分貨款,現(xiàn)其提出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意見,缺乏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華中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雷某某償付欠款243000元;
二、被告武漢華中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雷某某償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243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同期貸款利率,從2014年9月15日起計算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2698元、訴前保全費1820元、其他訴訟費用40元,合計4558元,由被告武漢華中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雷某某已預付本院,被告武漢華中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隨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雷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喻 瑛
書記員:葉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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