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錦州市古塔區(qū)某某小區(qū)某某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原告韓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錦州市古塔區(qū)某某小區(qū)某某號。
被告霍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錦州某某單位干部,住錦州市松山新區(qū)某某小區(qū)某區(qū)某某號。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太和區(qū)某某街某某小區(qū)某某號。
負責人于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房某某,遼寧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某訴被告霍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古民二初字第00414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宣判后,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6月1日,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錦民終字第00237號民事裁定,撤銷了本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414號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霍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5日12時05分許,被告霍某駕駛遼某某號小型越野車從石化設計院駛出上某某路由西向東右轉彎行駛過程中,與原告駕駛某某牌電動自行車沿某某路由西向東行駛時相撞,致原告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錦州某某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霍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入住錦州石化醫(yī)院,診斷為“右膝關節(jié)外傷、右膝關節(jié)半月板損傷、右膝關節(jié)腔及髕上囊積液、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股四頭肌腱損傷、右髕骨骨髓水腫、右手外傷”。原告住院治療46天,住院期間二級護理,花銷醫(yī)療費6,121.96元,支付急救車費215.00元,購買拐杖支付80.00元,于2014年6月20日出院,出院后醫(yī)囑“休息半個月”。2014年11月17日經交警部門委托,原告之傷在錦州某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其支付鑒定費700.00元。另查,遼某某號小型越野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3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因對原告車輛施救及停車,原告支付施救費50.00元、停車費100.00元。本案在原審過程中,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曾提出,“原告的傷殘鑒定屬單方委托,程序違法,且傷殘等級不夠十級傷殘”,并申請重新鑒定。但原審以“原告的鑒定是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由公安交警部門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對于鑒定結論,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證據足以反駁或證明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故因被告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因而,原審未予準許。本案在重審中,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原告?zhèn)麣埖燃夁M行重新鑒定。本院按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搖號,雙方當事人選擇了某某某某法醫(yī)鑒定中心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壷匦逻M行鑒定,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已向鑒定機構交付鑒定費2,800.00元。2016年1月11日,原告經某某某某法醫(yī)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評定為:“僅就目前檢查所見,韓某右膝關節(jié)損傷的傷殘等級為X(十)級?!?br/>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其身份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收據、鑒定費收據、施救和停車費收據、診斷證明書、住院清單、住院病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某某某某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對質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過錯程度可由商業(yè)第三者險中賠付及相關責任人賠償。本案中,被告霍某的遼某某事故車輛已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3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本次事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關于鑒定費、停車費、訴訟費的間接損失不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應由責任人被告霍某承擔。關于原告要求賠償的誤工費問題,因原告未能提供因傷致殘需持續(xù)誤工的證據,故誤工天數應以住院及醫(yī)囑休息的天數為準;關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10,000.00元,根據原告的損傷后果,應以5,000.00元為宜;原告要求賠償的其他損失,均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對原告?zhèn)麣埖燃夁M行重新鑒定的鑒定費負擔問題,因該申請系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提出,且重新鑒定的意見仍為十級傷殘,故該鑒定費用應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負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原告韓某各項損失人民幣73,792.29元、重新鑒定費人民幣2,800.00元(已付),合計人民幣76,592.29元(見賠償明細);
二、被告霍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韓某首次鑒定費人民幣700.00元、停車費人民幣100.00元、復印費人民幣15.00元,合計人民幣815.00元(見賠償明細);
三、駁回原告韓某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26.00元,由原告韓某負擔人民幣362.00元,由被告霍某負擔人民幣1,66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郝 巖 審 判 員 杜成民 人民陪審員 周佳妮
書記員:高子賀 賠償明細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應負擔: 醫(yī)療費6,121.96元 120急救費215.00元 誤工費25,578.00÷365×(46+15)天=4,274.68元 護理費34,995.00元÷365×46天=4,410.33元 伙食補助費50.00元×46天=2,300.00元 交通費4.00元×46天=184.00元; 殘疾賠償金25,578.00元×20年×10%=51,156.00元 精神撫慰金5,000.00元 拐杖80.00元 施救費50.00元 共計經濟損失73,792.29元。 二、被告霍某負擔: 1、鑒定費700.00元 2、停車費100.00元 3、復印費15.00元 合計8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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