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張子華(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
豐寧滿族自治縣水利技術培訓中心
豐寧滿族自治縣水務局
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農(nóng)民,住豐寧滿族自治縣,系白軍清真牛羊肉門市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張子華,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水利技術培訓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占明,職務經(jīng)理。
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水務局。
法定代表人徐順臣,職務局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與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水利技術培訓中心、豐寧滿族自治縣水務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 ?1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0.00元,由原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 ?1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0.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廖安娜
書記員: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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