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磊
趙某
原告馬某磊(又名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邢臺市任縣。
被告趙某(又名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邢臺市任縣。
原告馬某磊(又名馬某)訴被告趙某(又名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王麗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磊及委托代理人張麗、被告趙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磊訴稱,被告從原告處借款40000元,口頭約定一個月還款,并打借條一張,借款到期后經多次催要但至今未還。
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40000元,利息5000元,違約金5000元共計50000元。
原告當庭稱被告除了上述40000元還欠其5000元也沒有還,一并主張借款本金為45000元。
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趙某辯稱,借錢是事實,應該償還,但是我現在沒有,借錢數額是40000元,借條是我寫的,利息該給,但違約金不該給。
借5000元的事也是事實,是我欠了別人5000元,原告替我擔保起來,替我還了。
我欠的錢我都認賬。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對原告主張的45000元借款本金,當庭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訴訟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了利息和違約金的主張,系原告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照準。
據此,本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被告趙某償還原告馬某磊借款本金人民幣45000元。
二、駁回原告馬某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對原告主張的45000元借款本金,當庭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訴訟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了利息和違約金的主張,系原告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照準。
據此,本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被告趙某償還原告馬某磊借款本金人民幣45000元。
二、駁回原告馬某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王麗麗
書記員:李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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