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王少輝(河北雪梅律師事務所)
陳鵬
劉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韓文娜(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少輝,河北雪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李全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文娜,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石某某中支)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正民一初字第00498號民事判決書。宣判后,原告馬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石民一終字第00117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fā)還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少輝、陳鵬、被告劉某某、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中支的委托代理人韓文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正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30005號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次事故中于利波承擔全部責任,鑒于事故發(fā)生時于利波在履行職務,由此對原告造成的損害責任由其雇主劉某某承擔。
劉某某的冀A30B33號越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中支投有交強險一份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中支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限額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在正定縣醫(yī)院花費醫(yī)療費2628.09元、省三院住院費39023.12元、門診費6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原告雖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原告提交的相關證件及合同書可以證實,原告基于身體條件允許,仍然在參加工作,且因為本次事故確實造成了收入減少,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46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對于原告住院期間由護工護理23天、花費2760元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對于出院后的護理費,原告提交了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建議休息,并需3個月陪護,故對于原告主張出院后因護理產生費用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護理人員的工資,從原告提交的證明來看,事發(fā)前三個月護理人員李惠娟的月平均工資為3181.67元,李惠娟的護理期限應當為3個月零3天(出院后3個月,住院期間3天),護理費應當為9863.18元。結合原告住院、轉院及住院時間,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800元(含被告劉某某支付的急救車費200元)。原告沒有證據證實本次事故造成衣物損壞,也沒有提供證實損失的具體數額,對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輪椅、拐的費用,無相關醫(yī)囑,被告亦不認可,對此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數額為:醫(yī)療費42281.21元(包括原告支付的10630元、被告劉某某墊付的31651.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誤工費14600元、護理費12623.18元、交通費800元(含被告劉某某墊付的200元)。對以上損失,應當由平安財險石某某中支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計27823.18元,支付被告劉某某交通費200元。對于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的醫(yī)療費32281.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由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中支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930元,賠付被告劉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31651.21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9753.18元;賠付被告劉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交通費共計31851.21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1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正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30005號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次事故中于利波承擔全部責任,鑒于事故發(fā)生時于利波在履行職務,由此對原告造成的損害責任由其雇主劉某某承擔。
劉某某的冀A30B33號越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中支投有交強險一份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中支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限額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在正定縣醫(yī)院花費醫(yī)療費2628.09元、省三院住院費39023.12元、門診費6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原告雖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原告提交的相關證件及合同書可以證實,原告基于身體條件允許,仍然在參加工作,且因為本次事故確實造成了收入減少,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46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對于原告住院期間由護工護理23天、花費2760元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對于出院后的護理費,原告提交了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建議休息,并需3個月陪護,故對于原告主張出院后因護理產生費用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護理人員的工資,從原告提交的證明來看,事發(fā)前三個月護理人員李惠娟的月平均工資為3181.67元,李惠娟的護理期限應當為3個月零3天(出院后3個月,住院期間3天),護理費應當為9863.18元。結合原告住院、轉院及住院時間,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800元(含被告劉某某支付的急救車費200元)。原告沒有證據證實本次事故造成衣物損壞,也沒有提供證實損失的具體數額,對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輪椅、拐的費用,無相關醫(yī)囑,被告亦不認可,對此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數額為:醫(yī)療費42281.21元(包括原告支付的10630元、被告劉某某墊付的31651.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誤工費14600元、護理費12623.18元、交通費800元(含被告劉某某墊付的200元)。對以上損失,應當由平安財險石某某中支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計27823.18元,支付被告劉某某交通費200元。對于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的醫(yī)療費32281.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由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中支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930元,賠付被告劉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31651.21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9753.18元;賠付被告劉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交通費共計31851.21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1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麗萍
審判員:蘭保環(huán)
審判員:任澤慶
書記員:劉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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