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周建軍,河北鼎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澤華,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地址館陶縣政府街27號。
委托代理人安連波,男。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金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建軍、被告委托代理人安連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馬某某訴稱:2006年7月17日,馬某某在被告處為自己的冀D×××××/冀D×××××掛號中型普通貨車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兩份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50000元)不計免賠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06年7月17日零時起至2007年11月16日二十四時止。
2007年5月9日4時20分許,安博源駕駛冀D×××××/冀D×××××掛號中型普通貨車,在309國道北線735公里+200米處與劉志濤駕駛的冀D×××××中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志濤及其車輛乘坐人呂立柱、郎愛玲三人受傷,兩車及水泥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廣平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車輛與被撞車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終審判決冀D×××××/冀D×××××掛號中型普通貨車實際車主馬某某賠付受傷的第三者劉志濤因人身損害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44680.04元,請求判令被告給付保險金46810.0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辯稱:廣平縣人民法院、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對交強險沒有按分項限額判決,我們要求交強險在分項限額內(nèi)承擔了財產(chǎn)損失后,不足部分再由第三者責任險按責任比例賠付。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
1、廣平縣交通警察大隊第20070001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該書認定駕駛?cè)藛T劉志濤、安博原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2、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終字第587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該判決維持了廣平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書認定,交通事故共造成劉志濤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09360.07元,判決:一、本案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受害人劉志濤120000元。二、本案原告馬某某墊付安博原應(yīng)賠付劉志濤的44680.04元(包括判決前已給付的10000元)。
3、廣平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出具的劉志濤的收款條(復印件),證明2011年12月25日,原告馬某某已將44680.04元賠付給了受害人劉志濤。
4、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3份(復印件),證明原告投保及出險后的報案情況。
5、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被告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終字第58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也無異議,但認為法院沒有按交強險分項限額判決是錯誤的。
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通過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質(zhì)證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一、被保險車輛冀D×××××解放牌貨車和DE589掛富達牌掛車于2006年12月8日以館陶縣興達汽車運輸隊(馬某某)為被保險人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等險種。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并交付了保險費,保險期間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20日止。
二、本院確認廣平縣(2007)廣民初字第351民事判決書,和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終字第587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jié)果。廣平縣人民法院(2007)廣民初字第351號民事判決書查明:
1、2007年5月9日4時20分,劉志濤無證駕駛冀D×××××號貨車在309國道與安博原駕駛的冀D×××××/冀D×××××號貨車碰撞,造成劉志濤受傷、兩車及貨物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廣平縣公安交警大隊第(20070000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志濤、安博原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劉志濤受傷后共花費醫(yī)療費、器械費等113286.07元,依邯鄲物證司法鑒定中心(邯物司鑒定2011法醫(yī)第015號)《鑒定意見書》,劉志濤構(gòu)成十級一處傷殘,劉志濤的傷殘賠償金為10300元,誤工費1136元,護理費17908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0元,傷殘鑒定費1400元,交通費2830元,共計209360.07元。
2、馬某某系冀D×××××/冀D×××××號掛車實際車主,在訴訟過程中,馬某某已給付受害人劉志濤醫(yī)療費10000元,安博原系馬某某雇傭的司機,馬某某的主、掛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股份公司館陶支公司分別投有交強險,每份保險金額60000元。
廣平縣人民法院認為,劉志濤無證駕駛車輛與安博原駕駛的冀D×××××/冀D×××××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兩駕駛者負同等責任,法院對責任認定書予以采信。對于劉志濤的各項損失,安博原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任,車輛實際車主馬某某對于雇傭的司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yīng)承擔墊付責任。因冀D×××××/冀D×××××掛號車輛投有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主掛車各60000元)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安博原、馬某某應(yīng)承擔劉志濤各項損失的50%,遂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劉志濤120000元。二、安博原賠償34680.04元(不包括馬某某已付的10000元)[(209360.07元-120000元)×50%-10000元]由馬某某負責墊付。判決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以一審判決不分項處理交強險是錯誤的為由提起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二終字第58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維持了一審判決結(jié)果。
三、原告馬某某已于2011年12月25日,將44860.04元賠付款全部付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劉志濤。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保險公司應(yīng)當依合同履行賠付義務(wù),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以及賠付義務(wù)的履行,廣平縣人民法院和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已作出明確認定,原告馬某某履行了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終字第587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44680.04元賠償款后,依法取得了向被告保險公司求償?shù)臋?quán)利。被告保險公司認為交強險部分法院沒有按分項限額判決有誤,目前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且已履行,故此項辯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應(yīng)依合同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交強險以外的損失[(209360.07元-120000元)÷50%]44680.04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支付給原告馬某某保險金44680.04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1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金峰
書記員: 賈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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