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計辰
高小松
白某某
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
李峰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
巴曉立(河北恒利律師事務所)
原告高計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正定鎮(zhèn)太平莊村。
委托代理人高小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高計辰之子。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澤縣白莊鄉(xiāng)孤莊村。
被告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
負責人王振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峰,男,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謝素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巴曉立,河北恒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計辰與被告白某某、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客運)、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麗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計辰的委托代理人高小松、被告華某客運的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的委托代理人巴曉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白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到庭的原被告雙方對正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20140013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本次事故中被告白某某負主要責任,白某某系被告華某客運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在白某某履行職務期間,故被告華某客運對由于白某某的責任給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責任。被告華某客運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投有保險,故對原告高計辰的合理損失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按照本次事故責任,由被告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按照70%的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的限額內承擔予以賠償,不足或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損失,由原告高計辰與被告華某客運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住院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出院證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的外購藥花費245元,原告提交的病歷醫(yī)囑可以證實,故對原告的這一主張,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關于應當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抗辯,本院認為,原告所花費醫(yī)療費系醫(yī)生根據原告的病情用藥,非原告本人所能決定,且該費用原告已經實際支付,故對被告抗辯應當扣除非醫(yī)保用藥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病歷中顯示陪護一人,故對原告主張兩人護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了護理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及工資表,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按照高小松一人護理,護理費為3480元。原告高計辰非企事業(yè)離退休人員,非國家公務員,其職業(yè)為糧農,雖然已經超過六十周歲,但在其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仍然參加勞動,且由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予以證實,故對原告主張誤工費應予支持,誤工期間自受傷之日計算至評殘前一天為妥,即41天,經計算為4715元。庭審中,被告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雖然對原告的傷殘鑒定有異議,但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對原告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本院予以認可,事發(fā)時原告未達到62周歲,其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19年進行計算,應當為34587.6元,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32832元沒有超出該數(shù)額,故對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予以支持。根據原告住院時間、就醫(yī)地點,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600元。鑒定費800元由票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九級傷殘,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數(shù)額為:醫(yī)療費11077.31元、誤工費4715元、護理費3480元、交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傷殘賠償金328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800元。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應當首先由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高計辰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45627元,超出交強險分項限額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577.31元,由被告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承擔70%,即1804.12元。鑒定費800元按照事故責任由被告華某客運負擔70%,即560元,原告自負240元。被告華某客運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在保險公司賠付后返還被告華某客運。被告白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賠付原告高計辰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7431.12元(被告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從執(zhí)行款中予以扣除并返還被告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
二、被告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高計辰鑒定費560元。
三、駁回原告高計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98元,減半收取749元,由被告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到庭的原被告雙方對正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20140013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本次事故中被告白某某負主要責任,白某某系被告華某客運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在白某某履行職務期間,故被告華某客運對由于白某某的責任給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責任。被告華某客運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投有保險,故對原告高計辰的合理損失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按照本次事故責任,由被告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按照70%的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的限額內承擔予以賠償,不足或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損失,由原告高計辰與被告華某客運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住院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出院證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的外購藥花費245元,原告提交的病歷醫(yī)囑可以證實,故對原告的這一主張,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關于應當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抗辯,本院認為,原告所花費醫(yī)療費系醫(yī)生根據原告的病情用藥,非原告本人所能決定,且該費用原告已經實際支付,故對被告抗辯應當扣除非醫(yī)保用藥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病歷中顯示陪護一人,故對原告主張兩人護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了護理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及工資表,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按照高小松一人護理,護理費為3480元。原告高計辰非企事業(yè)離退休人員,非國家公務員,其職業(yè)為糧農,雖然已經超過六十周歲,但在其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仍然參加勞動,且由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予以證實,故對原告主張誤工費應予支持,誤工期間自受傷之日計算至評殘前一天為妥,即41天,經計算為4715元。庭審中,被告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雖然對原告的傷殘鑒定有異議,但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對原告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本院予以認可,事發(fā)時原告未達到62周歲,其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19年進行計算,應當為34587.6元,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32832元沒有超出該數(shù)額,故對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予以支持。根據原告住院時間、就醫(yī)地點,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600元。鑒定費800元由票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九級傷殘,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數(shù)額為:醫(yī)療費11077.31元、誤工費4715元、護理費3480元、交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傷殘賠償金328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800元。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應當首先由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高計辰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45627元,超出交強險分項限額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577.31元,由被告人壽財險石家莊中支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承擔70%,即1804.12元。鑒定費800元按照事故責任由被告華某客運負擔70%,即560元,原告自負240元。被告華某客運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在保險公司賠付后返還被告華某客運。被告白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賠付原告高計辰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7431.12元(被告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從執(zhí)行款中予以扣除并返還被告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
二、被告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高計辰鑒定費560元。
三、駁回原告高計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98元,減半收取749元,由被告深澤縣華某客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麗萍
書記員:李新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